電子煙産業迎來更嚴監管。11月10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的決定》正式公佈施行,明確“電子煙等新型煙草製品參照本條例捲煙的有關規定執行”。據了解,國家煙草專賣局正研究制定相關配套政策,一是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電子煙國家標準,二是研究制定電子煙管理辦法。國家煙草專賣局政策法規與體制改革司司長王玉麟介紹説,《電子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提出“電子煙廣告適用煙草廣告的有關規定”。(據12月5日《經濟日報》報道)
這一舉措意味著“電子煙也是煙”上升為法律規定,為電子煙監管“捲煙化”奠定了法律基礎,開啟了一個從嚴監管電子煙的新時代,也必將對電子煙的市場發展和控煙工作産生廣泛而深遠的影響。
根據新版 《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相關部門對標對表“捲煙標準”逐項完善、調整具體監管措施。在調整電子煙監管措施的意向中,“電子煙廣告適用煙草廣告的有關規定”這一亮點格外引人關注。
當前,我國只有廣東深圳、四川成都等少數地方針對線下電子煙廣告出臺了禁令,其他地方線下電子煙廣告的生存環境還比較寬鬆,各種形式的電子煙廣告隨處可見。
不少電子煙廣告都把電子煙包裝成環保、健康甚至戒煙替代産品,明示或暗示電子煙具有 “比傳統紙質煙危害顯著降低”“無致癌物”“零二手煙危害”“有助於戒煙”等功能或特性,讓消費者誤認為電子煙是安全綠色的産品,是傳統香煙的健康替代物。但實際上,電子煙也通過霧化煙油産生煙霧,煙霧中含的尼古丁以及丙二醇等物質並不比傳統香煙危害小。
在行銷利益的裹挾下,電子煙廣告大口地“噴雲吐霧”,吐出了不少虛假、誇大、引人誤解的水分,在一定程度上欺騙、誤導了消費者,也影響了控煙工作的效果。
從嚴監管電子煙廣告勢在必行。對於煙草廣告,《廣告法》拉出了覆蓋範圍很大的負面清單——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戶外發佈煙草廣告;禁止向未成年人發送任何形式的煙草廣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公益廣告,宣傳煙草製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這讓煙草生産企業、經銷商家在煙草宣傳推介方面基本處於“靜音”狀態,有效限制了煙草製品的商業宣傳路徑,削弱了煙草的社會傳播力、影響力。如果按照煙草廣告的標準從嚴監管電子煙廣告,電子煙廣告幾乎就失去了線上線下所有的發佈媒介、路徑和空間,相應的虛假、誇大、誤導宣傳等亂象也會隨之減少以至消失。
按煙草廣告監管,電子煙廣告就不能再“噴雲吐霧”,誤導消費者。這既符合進一步做好控煙工作的需求,也有助於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有助於電子煙産業的規範健康發展。
(責任編輯:柯曉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