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醫藥類非遺項目≠傳統醫藥非遺≠中醫藥非遺!中醫藥非遺相關術語表述亟待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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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醫藥類非遺項目≠傳統醫藥非遺≠中醫藥非遺!中醫藥非遺相關術語表述亟待規範

2025-09-10 23:34

來源:中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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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網中醫訊 日前,《中國科技術語》2025年第5期出版,刊發了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協會中醫藥委員會副秘書長、全國非物質文化遺産名詞審定委員會傳統醫藥編寫組委員、中醫藥非物質文化遺産網負責人王春旺的文章《中醫藥非物質文化遺産基本術語規範表述探析》。該文系統剖析了當前中醫藥非物質文化遺産領域術語使用中存在的模糊與混淆現象,並提出一系列規範化表述建議,為中醫藥非物質文化遺産的系統性保護與高品質發展提供術語支撐。

文章指出,隨著中醫藥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工作深入推進,全社會對其關注度不斷提高,但術語使用的混亂已成為制約其系統性保護與高品質發展的首要障礙。例如,“中醫藥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傳承人”等核心術語存在多維度概念交織、邊界不清等問題,導致保護範圍受限、傳承實踐受阻。

術語混用頻現,保護實踐遇挑戰

文章指出了目前常見的幾種基本術語誤用,包括將“傳統醫藥類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中醫藥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等同於廣義的“中醫藥非物質文化遺産”,忽視了大量未列入名錄但具有重要價值的內容;將“傳統醫藥類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簡單等同於“中醫藥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忽略了其他類別中與中醫藥密切相關的項目(如太極拳、華佗五禽戲、藥香製作技藝、李時珍傳説、藥市習俗等);將“傳承人”概念窄化為“代表性傳承人”,忽視了廣大未被認定但實際從事傳承工作的專家和實踐者。

這類術語混淆不僅常見於學術論文、媒體報道,甚至出現在官方表述中,反映出當前中醫藥非物質文化遺産術語體系尚未形成統一、嚴謹的規範。

明確內涵與外延,提出規範建議

針對這些問題,王春旺基於中醫藥非物質文化遺産有關法規,結合行業實踐,對“中醫藥非物質文化遺産”的內涵提出以下建議:

中醫藥非物質文化遺産,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並視為其文化遺産組成部分的對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認識及獨特的醫藥理論、技術方法、節慶習俗等各種傳統醫藥文化表現形式和實踐,以及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

(一)中醫對生命、健康與疾病的認知方法;

(二)中醫診斷與治療的方法、技術;

(三)中藥種植技術與炮製、製劑等加工技藝;

(四)中醫養生保健理論與方法;

(五)中醫藥文化及相關的儀式、節慶、民俗與傳説;

(六)其他中醫藥非物質文化遺産。

(值得説明的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的定義,“中醫藥”包含少數民族醫藥。)

他還進一步區分了“傳統醫藥類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與“中醫藥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強調後者不僅包括傳統醫藥類項目,還應涵蓋其他類別中與中醫藥文化內核高度契合的項目。

傳統醫藥類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是指已被列入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名錄的傳統醫藥類項目。

中醫藥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是指已被列入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名錄的傳統醫藥類及與中醫藥有關的所有項目。

在“傳承人”方面,王春旺提出應區分三類人群:“傳統醫藥類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中醫藥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以及廣義的“中醫藥非物質文化遺産傳承人”。

傳統醫藥類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是指經各級文化和旅遊部門認定,承擔各級傳統醫藥類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傳承責任,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並在一定區域內具有較大影響的傳承人。

中醫藥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是指經各級文化和旅遊部門認定,承擔各級中醫藥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傳承責任,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並在一定區域內具有較大影響的傳承人。

“著名民俗學家、民間文藝理論家劉魁立認為,‘傳承人’術語的提出,對於非遺保護的認知和實踐是最根本、最重要的問題。保護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産的核心動力自然是傳承人,是師傅,是工匠,是演員、歌者、舞者,是講故事的人,是過年過節熱情參與的廣大民眾。而中醫藥非物質文化遺産相關從業人員眾多,很多專家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在一定區域內具有較大影響,但未被各級文化和旅遊部門認定為代表性傳承人,其中不乏院士、國醫大師等著名專家。”王春旺説。

因此,他提出:中醫藥非物質文化遺産傳承人,是指從事中醫藥非物質文化遺産傳承工作,在特定領域內取得顯著成就,具有廣泛的影響力和知名度,併為中醫藥非物質文化遺産傳承做出貢獻的的廣大專家和實踐者。

呼籲學界達成共識,夯實保護根基

王春旺指出,術語的規範與統一是中醫藥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工作的基礎性工作。他提出四點建議:

1、將我國各民族醫藥非物質文化遺産統稱為“中醫藥非物質文化遺産”(簡稱“中醫藥非遺”),不使用“傳統醫藥非物質文化遺産”和“民族醫藥非物質文化遺産”。

2、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名錄中的傳統醫藥類項目,表述為“傳統醫藥類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簡稱“傳統醫藥類非遺項目”),不宜簡稱為“傳統醫藥非物質文化遺産”。

3、傳統醫藥非物質文化遺産應是世界各國各民族醫藥非物質文化遺産的統稱,在特定語境下使用。

4、在使用傳承人相關表述時,應區分傳統醫藥類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中醫藥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中醫藥非物質文化遺産傳承人。

他期待,更多專家、學者、機構和政策制定者進一步關注中醫藥非物質文化遺産術語規範問題,早日形成共識,為中醫藥非物質文化遺産的科學保護、活態傳承和國際傳播奠定堅實的術語基礎。

“我們在使用中醫藥非物質文化遺産相關術語時,必須秉持審慎嚴謹的態度。未來,《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産法》是否會將傳統醫藥改為中醫藥,各級名錄是否能將中醫藥屬性突出的項目統一納入到醫藥類,將對中醫藥非物質文化遺産術語規範表述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他表示。

【責任編輯:胡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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