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中醫藥條例》審議通過
3月31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中醫藥條例》,將於今年5月1日起施行。《條例》共9章56條,包括中醫藥服務、中藥保護與産業發展、中醫藥人才培養、中醫藥傳承與創新、中醫藥文化傳播與交流、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內容。
《條例》提出,自治區人民政府醫療保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及時將符合條件的中醫診療項目、中藥飲片、中藥配方顆粒、中成藥、醫療機構中藥製劑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診療項目目錄、藥品目錄。自治區人民政府醫療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符合中醫藥發展規律和特色優勢的醫保支付方式,逐步降低報銷起付線、提高報銷比例。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患者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所發生的中醫診療費用佔住院總費用的比例不作限制。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將符合條件的中醫醫療機構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也可以委託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規定開展定點評估工作。
《條例》明確,鼓勵社會力量舉辦中醫醫療機構,或者在醫療機構設置中醫臨床科室、中藥房。社會力量舉辦的中醫診所和只提供傳統中醫藥服務的中醫門診部不受醫療機構設置規劃佈局限制。社會力量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在準入、執業、等級評審、公共衛生、基本醫療保險、科研教學、醫務人員職稱評定和繼續教育等方面,享有與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同等的權利。
《條例》提出,推動中醫藥發展融入自貿試驗區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援醫療機構、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業開展國際交流,推動中醫藥發展積極融入中國(新疆)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與周邊國家和其他國家開展中醫藥學術研究、人才培養、對外貿易、健康服務、文化傳播等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建設中醫藥海外中心,發展中醫藥服務貿易,促進中醫藥的國際傳播和推廣。
《條例》提到,鄉村醫生按規定可自種、自采地産中藥材並在執業活動中使用。在村醫療機構執業的中醫醫師、具備中藥材知識和識別能力的鄉村醫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自種、自采地産中藥材並在其執業活動中使用,但應當保證品質,不得使用變質、被污染的藥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