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師承教育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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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師承教育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2023-09-04 13:37

來源:中國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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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印發了《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師承教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現就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背景情況

師承教育是獨具特色的中醫藥人才培養方式,至今仍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國家高度重視中醫藥師承教育發展,《中醫藥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的意見》《關於加快中醫藥特色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對發展中醫藥師承教育提出了明確要求,尤其是中央《意見》提出要制定中醫師承教育管理辦法。

2018年我局印發《關於深化中醫藥師承教育的指導意見》(國中醫藥人教發〔2018〕5號),將師承教育分為與院校教育、畢業後教育、繼續教育相結合的師承教育以及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的師承教育4類,其中與院校教育相結合的師承教育在我局聯合教育部等相關部門出臺的系列深化中醫藥教育改革文件中有明確要求,與畢業後教育相結合的師承教育在中醫醫師規範化培訓實施辦法中進行了規定,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的師承教育在《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辦法》《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註冊管理暫行辦法》已作出較具體的規定。而面向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開展、與繼續教育相結合的師承教育尚無相應的管理規範,因此,研究制定了本《管理辦法》。

二、適用範圍

《管理辦法》適用於與繼續教育相結合的師承教育,主要用於中醫、中藥專業技術人員開展師承教育的管理。

三、指導老師和繼承人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指導老師應愛國敬業,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具備較高的中醫藥學術水準、較為豐富的實踐經驗、相對獨特的技術技能,在崗從事中醫臨床、中藥實踐工作,身體健康,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具有中醫類別執業醫師,中醫類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或累計從事中醫臨床工作15年以上;具有中藥類副主任藥師以上職稱,或中藥類別高級技師職業資格,或累計從事中藥炮製、鑒定、製劑等中藥實踐工作15年以上。

繼承人應愛國敬業,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有志於學習、傳承、發展中醫藥,並具備以下條件:具有執業(助理)醫師或中醫(專長)醫師資格,或具有實踐工作經驗的中藥專業技術人員;具有指導老師認可的資歷、學識、專長、能力和人品等;能夠保證跟師時間,完成指導老師指定的跟師學習任務。

四、師帶徒程式與管理

(一)簽訂協議。符合條件的指導老師與繼承人雙向自願選擇,確立師承關係,簽訂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制定的《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師承教育協議》,明確師承學習時間、內容、雙方職責及預期成效。

(二)備案管理。將師承教育協議報管理單位(指導老師所在單位)同意並備案,師承時間自備案之日算起。

(三)跟師學習。指導老師根據學術特點、專長特色及繼承人實際情況確定繼承人跟師時間、跟師學習的方式與內容,定期批閱繼承人的跟師學習資料。繼承人要按照指導老師要求,定期跟師實踐,撰寫師承學習記錄,學習掌握指導老師學術觀點和實踐經驗。跟師學習時間原則上不少於1年,平均每月不少於8個半天。

(四)考核管理。繼承人師承期滿,徵得指導老師同意並簽署出師意見後,向管理單位申請出師考核,管理單位組織開展出師考核。通過出師考核者應在本單位予以公示,並可發放相應的出師證書。

五、管理措施

《管理辦法》提出了以下3方面的管理措施:一是規範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自主開展師承教育。《管理辦法》細化了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自主開展師承教育的依據、程式,對師承關係確立、跟師學習內容、職責等內容進行了規定,完善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師承教育環境。二是明確品質保障措施,《管理辦法》強化了師承指導老師、繼承人責任,明確指導老師負責繼承人跟師學習品質和傳承效果,繼承人應積極傳承指導老師的學術經驗。同時對相關管理單位、各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提出明確管理要求,確保專技人員師承教育成效。三是強化激勵機制。明確參加師承教育情況與職稱晉陞、評優評先、績效工資進行掛鉤,充分調動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參加師承教育的積極性,有效擴大師帶徒範圍和數量。同時,要求各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加強對中醫藥機構開展中醫藥師承教育情況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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