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交強險無責賠付責任的認定
發佈時間:2025-10-30 15:28:42 | 來源:中國網 | 作者: | 責任編輯:吳一凡近年來,隨著機動車保有量的增加,交通事故糾紛頻發,交強險作為強制保險,其賠付範圍與責任認定成為解決糾紛的關鍵環節。但實踐中,部分當事人對交強險無責賠付的適用條件存在認知偏差,導致維權方向偏離。
2024年 9月,武某駕駛重型半挂牽引車,與對向龐某駕駛的重型廂式半挂車相撞。碰撞後,武某駕駛的車輛又與孫某停放在路邊的無牌正三輪摩托車相撞,造成武某、孫某及多名乘車人受傷、三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武某承擔 90%主要責任,孫某承擔 10%次要責任,龐某無責任。武某的車輛在平安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 100萬元商業三者險,龐某的車輛在中華聯合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事故均發生在保險期內。孫某因事故産生醫療費、誤工費等經濟損失,其主張中華聯合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無責賠付限額內承擔責任,但該公司不予認可,認為不符合無責賠付標準。後孫某通過訴訟維權,最終法院判決:中華聯合保險公司無需在交強險無責賠付限額內對孫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此案中的爭議焦點為:一、龐某駕駛車輛投保的中華聯合保險公司,在龐某被認定為事故無責的情況下,是否必然需承擔交強險無責賠付責任?二、孫某的損害結果與龐某的駕駛行為無直接接觸,能否成為排除交強險無責賠付的理由?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及交強險理賠相關司法實踐明確:交強險無責賠付的適用,並非僅以被保險人在事故中無責為唯一標準,核心前提是被保險人的行為與受害人的損害後果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若被保險人的行為未對損害結果産生任何推動、影響作用,與損害後果無關聯,則保險人無需承擔無責賠付責任。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裁判觀點亦指出,無責賠付的本質是對“無責但與損害有因果關聯”情形的補償,若缺乏因果關係,強行適用無責賠付將違背侵權責任“過錯與損害對應”的基本原則。本案中,龐某駕駛的車輛雖與武某的車輛發生碰撞,但未與孫某的摩托車有任何接觸,孫某的受傷完全是武某車輛失控後的侵權行為直接導致,龐某的駕駛行為與孫某的損害結果無因果關係,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書僅劃分事故責任比例,未認定龐某的行為與孫某的損害結果存在因果關聯,不符合無責賠付的適用前提。
實踐中,判斷保險公司是否需承擔交強險無責賠付責任,不能僅看被保險人是否為事故無責方,應從“無責狀態”與“損害因果關聯”兩方面綜合考量:一方面需確認被保險人在事故中無過錯,另一方面需審查被保險人的行為是否對損害結果産生實際影響。筆者建議,交通事故受害人在主張無責賠付時,應先收集證據證明無責方行為與自身損害的因果關係,避免因證據不足導致維權失敗;保險公司在處理無責賠付申請時,也應嚴格審查因果關係要件,既保障受害人合法權益,也避免不合理賠付加重自身負擔,維護保險理賠的公平性與規範性。(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李桐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