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牛法院發出《家庭教育指導令》指導家長正確履行家庭教育監護職責
發佈時間:2024-11-21 10:49:29 | 來源:中國網 | 作者: | 責任編輯:孫玥近日,金牛法院在審理一起探望權糾紛案件中向當事人發出《家庭教育指導令》,指導家長正確履行家庭教育和監護職責,陪伴孩子健康成長。
小明是一名剛滿11歲的男孩。2019年,小明的父親張光(化名)與母親陳靜(化名)解除婚姻關係後,小明便隨母親在外地生活,與父親分隔兩地。2023年起,小明因想念爸爸多次通過自己的電話手錶聯繫父親,但張光因與前妻離婚時矛盾較大,離婚後關係也並未緩和,且自己也已組建新的家庭,不想再與前妻有任何交集,所以故意一直無視小明的聯繫,不接聽小明的電話,甚至還拉黑了小明的聯繫方式。
此後,小明多次問媽媽“爸爸什麼時候來看我?爸爸在哪?”“我想爸爸了,什麼時候才能見到爸爸?”母親陳靜迫於孩子的請求,也為了滿足小明內心對父愛的渴望,多次通過電話、短信、微信等方式想與張光取得聯繫,但張光一直拒絕與小明聯繫。
在此情況下,陳靜先後求助了成都市青少年心理健康中心、婦聯、派出所等機構,希望能夠調解張光與小明的父子關係,但張光均表示不願意再與小明有任何聯繫,拒絕履行探望義務。無奈,陳靜代小明向法院提起訴訟。
父母離婚最受傷的往往是孩子。探望權以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身心發展和健康成長為出發點和落腳點,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當與子女保持交流互動、傳遞親情、竭力消除和彌補因父母離婚帶給孩子的不利影響,讓子女感受父母關愛,促進自身身心健康成長。
本案中,小明的父母雖然離異且其與父親張光不在同地生活,但這並未改變張光作為小明監護人的這一法律事實。在張光對小明有探望權利的同時,小明亦有反向探望權,即有權要求其父親對其進行探望。小明尚未成年,希望得到父親的關注,實屬情理之中,父親的關愛和教導對於孩子健康成長的作用無可代替。
因此在案件審理結束後,承辦法官于虹向張光發放《家庭教育指導令》,囑咐張光離婚只是意味著法律上配偶關係的結束,但不能消滅血緣關係以及父母子女間的親情關係。在不影響小明正常生活、學習的前提下,應以適當的方式與小明進行溝通、交流,給予充分的關心和愛護,讓小明感受到來自父親的精神關愛。同時指出,雖然小明與張光生活在兩地,但其可以利用網路及通訊設備,通過視頻通話、電話等各種形式對小明進行探望,積極履行對小明的家庭教育和監護職責。
下一步,金牛法院將繼續深入開展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工作,深入踐行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呵護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為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環境。(成都市金牛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