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巴爾虎右旗人民法院“司法所+法院”調解解決買賣合同糾紛案
發佈時間:2024-07-30 16:45:11 | 來源:中國網 | 作者: | 責任編輯:喬沐【基本案情】原告梁某于被告特某係朋友關係,特某因資金週轉困難向梁某借款五萬餘元,後期賒賬購買車輛欠四萬餘元,先後共借十萬餘元,梁某顧于朋友情面並未催促,但特某遲遲不肯償還,故訴至法院。
【調解過程及效果】新巴爾虎右旗人民法院接到案件後考慮到當事人涉案款項較大,為了減輕當事人訴訟費用負擔,及時跟訴調中心進行對接,立即啟動“司法所+法院”調解模式,聯合司法所調解員共同化解糾紛。調解過程中,法官與司法所調解員通過擺事實講情理,與雙方當事人進行了深入溝通,結合當事人的訴求,從時間、成本等方面進行耐心勸導,並對該案走訴訟程式的弊端進行分析,如訴訟解決糾紛,不僅訴訟成本大,更不利於日後關係的相處。最後調解員有針對性地從“情、理、法”多種角度引導雙方當事人理性思考,互相互讓,最終達成調解。
【典型意義】此次系列案件成功化解在訴前,是新巴爾虎右旗人民法院依託“司法所+法院”聯動調解矛盾糾紛所取得的良好成效,充分踐行了多元化糾紛的工作宗旨,實現就地預防化解矛盾糾紛,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糾紛實質性的化解在訴訟前,是新時代“楓橋經驗”的成功體現。此次化解有效減輕了當事人的訴累,節約了法院審判資源,從源頭上減少民事案件的法案數,實現了矛盾糾紛化解的高效便捷,進一步推動了新時代楓橋經驗與溯源治理共進。此次聯動充分發揮司法能動作用,發揮人民法庭在基層社會治理中的參與、推動、規範和保障作用,強化法庭在化解基層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寶格德烏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