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是受害者,為什麼會涉嫌違法犯罪?

發佈時間:2024-07-29 10:00:57 | 來源:中國網 | 作者: | 責任編輯:嚴格

“兄弟,我銀行卡被凍了,能不能借一張你閒置的銀行卡給我用於生意資金流轉?”

面對朋友借卡,你會怎麼做?有些人會留個心眼仔細詢問,有的人卻因為一時熱心腸,輕易將自己的兩卡(銀行卡、手機卡)借了出去,結果被人幹了違法犯罪的事兒,自己成了幫兇。近日,湖北應城警方破獲一起裸聊敲詐勒索案,首先落網的就是這位出借自己銀行卡的“好兄弟”。

今年年初,湖北省應城市公安局刑偵大隊接轄區群眾劉某報警,稱自己在一個叫“可甜”的社交軟體上認識一名女網友,隨後雙方進行視頻裸聊,結果被對方錄製成視頻,並以曝光視頻為由向其敲詐勒索10000元。

接警後,應城市公安局刑偵大隊立即組織專班對該案進行分析研判,發現劉某被騙的部分錢款最終流轉到了牛某(男,37周歲,山東新泰人)名下一工商銀行賬戶中,錢款也被快速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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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7日,專班民警掌握牛某的動態,遠赴山東省新泰市將其抓獲。

“我只是借出去一張銀行卡,為什麼會涉嫌違法犯罪?”被抓的牛某滿臉委屈道。  

牛某交代,今年年初,其朋友李某(另案處理)稱自己貸款逾期未償被銀行列入黑名單,目前所有銀行卡都無法使用,但其正在做的二手車買賣需要大量的資金流轉,問牛某能不能將閒置的銀行卡借其用一段時間。牛某出於信任,將自己一張工商銀行卡借給了李某。期間,李某稱自己很忙,多次讓牛某深夜前往ATM機進行取現,第二天再將錢交給李某。面對李某經常讓其深夜取現的反常舉動,牛某曾有過懷疑,但礙于朋友情面還是一次次選擇“幫忙”。

網友:明明牛某只是出借了一張銀行卡並幫忙取錢,為什麼會涉嫌違法犯罪?

警方:

1、牛某將自己的銀行卡借出給他人使用就要承擔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2、牛某已經懷疑李某有可能用其銀行卡從事違法犯罪活動,還是選擇幫忙取現。其行為已經構成法律意義上的“明知犯罪所得及其産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

目前,犯罪嫌疑人牛某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並主動退還受害人現金5000元,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出借、販賣“兩卡”(銀行卡、手機卡)和賬號會有哪些後果?

1、涉嫌違法犯罪

出租、出借、出售電話卡、銀行卡和網際網路賬號,為他人實施犯罪提供便利,根據具體情節,有可能構成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及洗錢罪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  

【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援,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産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

【洗錢罪】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産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産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提供資金帳戶的;

(二)將財産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三)通過轉帳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的;

(四)跨境轉移資産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納入信用記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路詐騙法》,因從事電信網路詐騙活動或者關聯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記入信用記錄,採取限制其有關卡、賬戶、賬號等功能和停止非櫃面業務、暫停新業務、限制入網等措施。

3、限制出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路詐騙法》,因從事電信網路詐騙活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決定自處罰完畢之日起六個月至三年以內不準其出境,並通知移民管理機構執行。

警方提示:

切勿因一時糊塗,出借、販賣“兩卡”(銀行卡、手機卡)和社交賬號,淪為犯罪“工具人”!

(來源:湖北省應城市公安局 作者:汪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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