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借信用卡存在三大風險

發佈時間:2022-09-26 14:36:27 | 來源:中國消費者報 | 作者:聶國春 | 責任編輯:喬沐

近期,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在開展信用卡專項檢查中發現存在一些持卡人將名下信用卡出租、出借等行為。銀保監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局9月22日發佈風險提示稱,上述行為違反了《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中關於“銀行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轉借”的規定,且極易造成持卡人資金和徵信受損。持卡人千萬不要將自己名下信用卡出租、出借或交由他人保管,以免給本人及家庭造成損失。

銀保監會消保局指出,信用卡租借有三大風險。

首先,容易陷入過度透支及徵信受損。持卡人出租、出借信用卡,可能導致信用卡過度消費、資金過度透支,因無力還款造成的信用卡逾期不僅會産生鉅額利息、複利及違約金,還會損害持卡人個人徵信,影響持卡人申請貸款,甚至引發司法訴訟等。另一方面,持卡人個人資訊也存在洩露風險。

其次,造成違規使用信用卡。持卡人將個人信用卡出借,如借用人使用不當,將信用卡額度款項用於房地産、證券、基金、理財或典當、抵押、生産經營等非消費領域,將給持卡人帶來信用卡違規使用的風險,容易導致信用卡被發卡行降額、限制使用、停止使用,甚至需要承擔罰款、罰息等違約責任。

最後,該行為還埋下違法犯罪隱患。持卡人出租或出借信用卡可能會被實際使用人或犯罪團夥用於非法套現、洗錢、轉移詐騙資金、電信網路詐騙等違法行為,出租人、出借人也可能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電信網路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規定“明知或主觀綜合認定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仍非法持有或向其出租信用卡,為其提供支付結算等幫助的”,構成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利用資訊網路、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明確規定“收購、出售、出租單位支付賬戶的,非法開辦並出售、出租他人手機卡、信用卡、銀行賬戶、非銀行支付賬戶的”認定為明知情形的主觀犯罪。《刑法》有關條款對信用卡持有及使用和管理都有明確規定,使用不當或非法持有極有可能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

銀保監會消保局提醒消費者,應結合自身消費習慣、還款能力等日常實際需求辦理信用卡,避免盲目辦卡、過量辦卡。同時,要合規持卡,及時登出長期睡眠卡或無用卡,以免疏忽管理造成遺失或産生年費、利息、違約金等。要注意信用卡持卡安全,不要輕易將卡號、密碼、驗證要素等信用卡個人金融資訊透露給他人,謹防上當受騙或被他人非法使用。當發現個人資訊洩露或受到不法侵害時,應第一時間與發卡銀行聯繫或向公安機關報案。在使用信用卡時,持卡人應根據個人及家庭財務狀況科學、理性消費。要堅持量入為出,防止寅吃卯糧、過度消費,更要防止因大額負債陷入“以貸還貸”“以卡養卡”的境況。(記者 聶國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