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價不全賠,別因小失大

發佈時間:2022-09-16 11:04:04 | 來源:廣州日報 | 作者:練洪洋 | 責任編輯:喬沐

保價8000元的黃金丟了只賠2000元?這一事件日前登上熱搜榜首。不過,此事發酵並登頂熱搜後,快遞公司9月13日回應稱,其已第一時間協助客戶報警,13日已按照8000元的保價金額全額先行賠付到賬。(9月15日《瀟湘晨報》)

保價8000元的黃金丟了,快遞公司只賠2000元,為何上熱搜?至少説明兩點:普遍性和不合理性。物品通過快遞公司從寄件人送到收件人手上,中間經過多重環節,收件匯總、物流運輸、分揀配送,每一個環節都存在丟失風險,快件丟失實在太常見了。除了一些不可抗力,比如車輛火災,甚至道德風險也成為快件丟失的原因之一,貴重物品被“內鬼”順手牽羊現象時有發生。正是基於這個現實,才需要保險制度。客戶掏錢為物品保價,就是未雨綢繆、以防萬一。孰料這個環節有時也靠不住。

按理説,“保丟不保損”是快遞行業的行規,也就是説,只要客戶對物品進行了保價,發生物品丟失現象時,快遞公司就要全賠,物品損壞則不予賠償,或者最多按照運費的3至5倍金額進行賠付。新聞中提到的那家快遞公司為何大打折扣,開始只願意賠償保價的1/4?報道沒細説,估計“秘密”就藏在客戶看也沒看就打鉤的《快遞服務協議》條款裏,因為它是快遞糾紛頻發之淵藪。一些快遞公司在制定服務條款時,總是把自己的責任縮到最小、利益放到最大,客戶則處於弱勢。

無論快遞公司的服務條款如何,客戶為物品保價8000元,丟失之後只得到2000元賠償,這一結果都是不合理、不能接受的,因為物品丟失與客戶無關,完全是快遞公司的責任,不照價賠償就是在耍無賴。保價費率是快遞公司定的,客戶沒有議價權,合同條款是快遞公司擬的,客戶也沒有修改權,最後在賠償環節,話語權仍然被他們牢牢控制,這不是店大欺客是什麼?

明清時期,鏢局負責貴重貨物的跨區域運輸。信用是衡量鏢局的第一標準,是鏢局安身立命之所。鏢局的信用體現在哪?最重要的一點,當發生丟鏢事故時,鏢局要按保價足額賠償僱主損失。現代企業家,修養、境界應該更高才是,應該賠的小錢不賠,結果賠上企業的信用、聲譽、形象,這不是因小失大嗎?(練洪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