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房“款項概不退還”不合理

發佈時間:2022-09-15 13:54:30 | 來源:中國消費者報 | 作者:張文章 | 責任編輯:喬沐

健身房的“套路”,成為許多消費者的“痛點”。日前,福建省廈門市消保委聯合廈門市市場監管局開展不公平格式合同條款點評活動,組織11名律師對廈門10家健身機構涉嫌不公平的格式合同條款進行點評,發現健身機構格式合同存在8方面問題。

利用格式條款減輕或免除保管消費者物品的義務

條款:本會所設有物品存儲櫃……並不承擔保管義務,會員應當對存儲櫃內的物品自行負責。會員應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隨身攜帶物品……公司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對個人財物遺失或損壞負責。所有按日計算的更衣櫃都應在當日離開前清空。過夜的財物視作遺棄物。此類遺棄財物,如在兩星期內無人領取,本會所將有權自行處理。

點評:健身會所有義務提供物品存儲櫃滿足消費者合理需求,在明確告知消費者自帶鎖存于物品存儲櫃的情形下,健身會所一方面應當確保物品存儲櫃設置合理、安全牢靠;另一方面負有妥善看管物品存儲櫃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安裝監控設備、安排工作人員巡查等。此外,還應當在醒目位置張貼提示語,告知消費者妥善保管隨身物品。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因物品存儲櫃存在問題或未妥善看管物品存儲櫃以及其他可歸責于健身會所的原因,導致消費者財物遺失、損壞的,健身會所不能以“只是提供一個存放空間”為由推卸責任。

綜上,健身會所該類格式條款,旨在減輕、免除自身責任,內容不公平、不合理,有損消費者合法權益。

利用格式條款減輕或免除安全保障義務

條款:若您在簽訂本協議之前未向場館告知真實身體狀況,那麼本協議的會籍期限內在本場館所造成的運動損害,應自負不利後果,場館已在前述充分履行提前告知義務,請您按場館規定履行您在本協議中應盡的義務,否則自行承擔不利後果。

點評: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首先,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對消費者負有基本的安全保障義務,即便消費者自身未履行告知義務,存在過錯,可以相應減輕商家責任,但也不能就此免除商家應當負有的法定義務。該條約定涉嫌免除經營者自身法定責任,加重消費者義務之情形。其次,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説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説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據此,上述約定係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在簽訂前,應以加粗字體、下劃線、專門説明等合理方式向消費者作出提示。

變相強制消費者轉店消費

條款:若本俱樂部因故遷址或關閉,會員可以選擇由本公司所屬的其他健身俱樂部繼續服務直到服務期滿。

點評:服務地點的變更屬於對合同實質性條款進行變更。在會員不同意去其他分店繼續鍛鍊的情況下,健身館應該予以退款處理,甚至可能還要承擔一部分違約責任。健身館直接約定在其遷址或關閉的情況下,會員只能選擇其他分店健身,限制了消費者服務選擇權利,嚴重損害了消費者利益,不合理也不合法。

消費者不得要求退款或轉讓規則不合理

條款:亦明白自己付予運動館一切款項將不獲得退還或轉讓且逾期作廢。

點評:對於消費者辦卡預付款消費模式,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規定,商家“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此處,商家設定了“款項不退還”“不轉讓”“逾期作廢”等既不公平又不合理的強制交易方式顯然違反法律規定,應屬於無效條款。

消費者因使用不當造成健身器械損壞,賠償金額不合理

條款:會員因使用不當造成健身器械損壞,應照價賠償;會員因故意造成健身器械損壞的,應按原價的雙倍賠償。

點評:該條款涉及會員使用健身器械的具體規則以及損壞器械時的責任問題。一般來説,規定會員在使用不當而損壞器械時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是合理的,但僅僅因為會員的主觀狀態為故意而要求進行雙倍賠償在法律上並無依據,片面加重了會員作為消費者的責任,涉嫌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禁止經營者利用格式條款加重消費者責任的有關規定。

健身項目增減及商家活動均以現場實際為準,商家未來的單方公告等對消費者有約束力

條款:甲方應當關注乙方通過線上APP、公眾號、手機短信等發佈的各項公告、通知、聲明等資訊,該等資訊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對本協議各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點評:該條款侵害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任何合同條款的變更,不得單方變更,均應得到合同雙方確認,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商家無權單方要求消費者以新的方式接受服務。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若商家以公告、通知、聲明等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免除商家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的,應屬無效。

格式條款約定消費者同意商家發送重要告知、促銷廣告等宣傳資訊

條款:會員同意俱樂部及工作人員可向其手機發送有關俱樂部的重要告知,促銷活動的廣告、宣傳短信。本俱樂部對外發佈的促銷活動廣告、宣傳單僅供參考,不作為會員提出額外要求的依據。

點評:根據《廣告法》《通信短資訊服務管理規定》相關規定,會員有權選擇是否同意接收俱樂部資訊。而該條款直接約定會員必須同意接收其發送的促銷廣告、宣傳資訊等,明顯違法。另外,該條款約定其發佈的促銷資訊等不能作為會員提出相應要求的依據也不合法。俱樂部發出的促銷資訊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其向會員發出的要約,一經會員承諾合同成立。健身館不得無故拒絕履行其促銷資訊中説明的促銷優惠。

過度收集消費者資訊

條款:通過會所入會資格認可,出示有效身份證明,如實簽名填寫申請資料,繳納項目卡費用,並拍攝照片及指紋,即可成為會員。

點評:依據《個人資訊保護法》相關規定,在辦卡消費、僅限辦卡個人使用的消費模式中,消費者出示身份證件和拍攝照片就足以滿足商家識別用卡人的需要,再採集消費者指紋,屬過度收集個人資訊,應屬不當。(記者 張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