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代購糾紛合同履行地如何確定

發佈時間:2022-09-13 16:36:02 | 來源:經濟參考報 | 作者: | 責任編輯:喬沐

買家通過微信購買玩偶,賣家未按時發貨,發來的還是殘次品。買家訴至北京海淀法院,請求判令賣家返還貨款。賣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以自己的住所地不在海澱區為由對管轄權提出異議。法院經審查認為,本案合同履行地為北京市海澱區,海淀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最終裁定駁回賣家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小悅酷愛收集玩偶,朋友向其推薦了專門售賣玩偶的代購小圓,小悅十分感興趣,便加了小圓的微信。在之後的兩個月時間內,小悅在小圓的推薦下陸續購買了二十余只玩偶,共計通過微信向小圓轉款十萬多元。然而幾個月過去了,小圓卻遲遲沒有發貨,小悅再三催促,終於收到了小圓寄來的兩隻玩偶,卻發現這兩隻都是殘次品,且包裝還有其他人拆過的痕跡。小悅與小圓溝通退貨事宜,沒想到小圓不僅拒絕退貨,還拉黑了小悅的微信,剩餘的玩偶也未能如約交付。

於是,小悅向海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小圓支付自己購買玩偶的本金並退還殘次品貨款。

小圓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自己的住所地為河北省某市,現經常居住地為廣東省深圳市某區。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應當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故申請將本案移送至廣東省深圳市某區人民法院管轄。

法院經審查認為,本案雙方之間的糾紛是買賣合同糾紛,小悅通過資訊網路方式向小圓購買毛絨玩具,與其訂立買賣合同,雙方未對合同履行地或者管轄權進行約定。小悅提交證據載明的收貨地址為“北京市海澱區”,即合同履行地為北京市海澱區,故法庭對本案具有管轄權,小圓所提管轄權異議不成立。最終裁定駁回小圓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十條規定,以資訊網路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資訊網路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隨著網路購物以及物流運輸行業興起併發展壯大,“民事訴訟法解釋”專門針對實踐中出現的網路交易難以認定合同履行地的問題進行了規範,將通過資訊網路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作為買賣合同糾紛中的特殊情形,採取了更利於消費者的合同履行地認定標準。

本條所約束的資訊網路訂立方式包括且不限于通過電腦、電視機、電話等電子設備為終端的電腦網際網路等資訊網路訂立的合同,既包括當事人通過網路平臺購買商品而訂立的買賣合同,也包括當事人通過微信、QQ等通訊軟體達成的買賣協議。只要雙方基於資訊網路方式訂立合同,就可以適用本條,根據交付方式的不同,對合同履行地進行認定。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可以理解為除資訊網路交付方式之外的其他交付方式,也即“線上購買,線下交貨”方式,諸如當面交付、郵寄交付等均可認定為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而通過資訊網路交付標的的方式,則主要為對數字化産品的交付,司法實踐中常見的進行交易的數字化産品包括賬號、電子儲值卡、電子券等産品,這類數字化産品因無須通過有形載體進行交付而具有特殊性,為了保護消費者權益併為其訴訟提供便利,法律規定可以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小悅與小圓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係,雙方未就管轄法院達成約定,因此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因小悅通過微信方式與小圓訂立了買賣玩偶的協議,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十條的規定,小圓通過郵寄的方式向小悅交付玩偶,屬於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因此可以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小悅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收貨地在北京市海澱區,故海淀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