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同意直播推廣是侵權行為

發佈時間:2022-09-05 16:30:51 | 來源:中國消費者報 | 作者: | 責任編輯:喬沐

直播活動必須守住法律底線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底線,不能想當然地無視消費者的感受,忽略徵求意見等必要程式,不能越過法律的邊界,更不能把直播侵權行為當成一種時髦。

“他用4台手機對著我拍,我不同意,他就説我落伍!”近日,家住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新灣路的周女士通過武漢城市留言板反映,她到家附近的理髮店剪髮時,發現理髮師竟在同時用4部手機直播剪髮過程。她要求理髮師停止直播,對方不僅沒有立即移開鏡頭,還稱她“落伍”“又不是明星,普通老百姓怕啥?”(據9月1日《武漢晚報》報道)

理個發,要被多部手機全方位多角度“現場直播”,要充當一下供理髮師展示手藝、行銷引流的“模特”,一些消費者對此難免會感到不適,而當消費者提出反對意見時,理髮師竟然不以為然,並諷刺消費者落伍,簡直就是倒打一耙。

近年來,公眾保護隱私權、肖像權、名譽權等權益的意識越來越強,相關法律也日益完善,可以説,比之過去,全社會保護公民相關權益的觀念越來越進步、氛圍越來越濃厚了,公民維權也成為了一種新的時髦。消費者要求理髮師停止對剪髮過程的直播,是一種積極的維權反應,是一種正常合理的維權表達,不僅不落伍,反而體現了自主維權的意識和保護個人形象權、榮譽權等法制觀念。而理髮師不尊重消費者的意見、不注意保護消費者的相關權益,認為“普通老百姓”不應該有什麼權益顧忌,恰恰暴露出自己的無知和落伍。

人人都享有平等的隱私權、肖像權等權益,普通老百姓和明星的權益應該得到公平的尊重和保護,有時候,明星因為其公眾人物的身份屬性,可能還要讓渡部分肖像權、隱私權等,而普通老百姓則無須讓渡,應受到完整的權益保護。《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包含肖像權、隱私權等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洩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處理個人資訊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並應徵得自然人或其監護人同意。《個人資訊保護法》則明確了處理個人資訊的“知情、同意、最小、必要”等原則。理髮師未經消費者同意,直播剪髮過程,直播了消費者的身體,洩露了消費者不願意為他人知曉的私密活動、行蹤資訊等,侵犯了消費者的肖像權、個人資訊權甚至隱私權。另外,消費者的肖像等資訊被理髮師直播後,也可能會被一些不法者再加工、再利用,給消費者帶來其他侵權風險。

令人擔憂的是,理髮師直播剪髮過程儼然成了一種常態的行銷引流操作,記者隨機探訪武漢市內三家理髮店,發現均存在通過直播或短視頻平臺推廣情況。當然,有一些消費者同意配合直播,但也有一些消費者對直播不知情、不同意,或者雖然心裏不滿但礙于種種因素沒有説出口。在網路時代,商家利用直播或短視頻平臺行銷推廣是一種新興且正當的商業宣傳路徑,並無問題。但在直播的過程中如果牽涉到消費者的相關權益,就必須守住法律底線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底線,按照保護肖像權、隱私權或個人資訊權等權益的法律規矩辦事,不能想當然地無視消費者的感受,忽略徵求意見等必要程式,不能越過法律的邊界,更不能把直播侵權行為當成一種時髦。

消費者也應增強對商家直播侵權風險的敏感意識,該説“不”時就説“不”,該喊停時就喊停,該投訴或起訴時就積極提出訴求,要求侵權商家以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方式承擔責任。消費者不同意直播不是觀念落伍,經營者未經消費者許可擅自直播消費過程是侵權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