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房被泡起紛爭 消協依法助維權

發佈時間:2022-09-01 15:55:56 | 來源:中國消費者報 | 作者:喬建民 | 責任編輯:喬沐

因樓上漏水,河北省邢臺市消費者張女士裝修後一天都沒有住過的婚房裏積水嚴重,水深半尺多,傢具及部分生活用品被浸泡損壞。近日,經邢臺市信都區消協調解,開發商賠償張女士2.5萬元。

今年7月12日,張女士向信都區消協投訴稱,2018年10月,她在該區某小區購買了一套1樓帶下躍的商品房,2021年4月交房。2021年10月,房子裝修好後,張女士準備將房子作為婚房使用,一直未入住。

今年3月10日,開發商在改造水錶管道時,打開了2樓水管總開關。因2樓室內水管沒有關閉,造成樓上跑水,全部流入張女士家中,房子及下躍層裝修、所有傢具都浸泡在水中。

事後,張女士找到開發商負責人,要求對方賠償相應損失。對方表示,張女士可以找施工隊或樓上鄰居賠償損失,與開發商沒有關係。樓上鄰居則表示自家是毛坯房,交房時水管就沒有關。施工隊早已經撤離,無法聯繫。

張女士多次向住建部門、居委會、街道辦事處投訴,但問題始終沒有得到解決。

受理投訴後,信都區消協展開調查,確認交房時2樓室內水管沒有關閉,2樓室外水管開關由施工隊打開而後出現跑水情況。同時,施工隊是開發商聘請,2樓跑水是鄰居發現並通知張女士的,這説明物業公司工作人員沒有盡到監管責任。而物業公司是開發商下屬單位,因此,開發商對損失的發生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信都區消協指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一條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産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第十八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産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産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説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説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經營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信都區消協多次組織雙方調解,終於在8月5日開發商與消費者達成和解;8月10日,2.5萬元賠償款到賬。張女士給消協送來寫有“為民解憂秉公維權”字樣的錦旗,表示感謝。(喬建民 李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