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蹭流量,為何一些博主還“一笑了之”?

發佈時間:2022-08-30 13:28:47 | 來源:法治日報 | 作者:韓丹東 | 責任編輯:喬沐

●在“流量為王”的時代,一些機構為吸引流量、銷售盜版圖書和課程,蹭名人熱度甚至編造所謂的“名人名言”,罔顧事實編造吸睛標題的情況時有發生

●假冒、“搬運”行為雖然構成多方面侵害,但由於通過網路實施,基於網路數字化、開放化及傳播快速化,導致侵權人(假冒人)、侵權後果難以確定,同時存在侵權人多點上傳、多路途傳播的情形,很難“一網打盡”

●權利人應提高風險防範意識,將維護版權常態化,不要到需要維權的時候才開始思考該如何維權;養成作品創作過程中和完成後保留相關證據的習慣;發現抄襲“搬運”等問題時,先固定證據,進行必要的公證,以防被告人刪除或遮罩作品

“有人給我發了這個,標題起的還挺有噱頭,一看就不是新手作案。我又去百度查了一下,這個標題散落在全網,到處都是。本人在此聲明,我從沒説過這樣的話,請大家不要信。”前不久,中國人民大學國際關係學院副院長金燦榮辟謠稱,自己從沒説過“我們並非真的依賴於美國晶片,中國只是懶得生産”等言論,呼籲網際網路平臺整治盜用他人名義傳播不實資訊的行為。

類似的遭遇,很多名人、網路“大V”都曾經歷過。在“流量為王”的時代,一些個人機構為吸引流量、銷售盜版圖書和課程,蹭名人熱度甚至編造所謂的“名人名言”,罔顧事實編造吸睛標題的情況時有發生。

記者近日調查採訪發現,對於“標題黨”篡改、編排、抄襲、“搬運”原創作品等行為,很多名人、原創作者深感網路維權艱難,呼籲加強整治,凈化網路環境。

杜撰名人名言編造標題引流

7月11日,作家莫言通過微信公眾號“莫言”發佈了一篇題為《莫言:這些作品真不是我寫的》的文章,澄清《酒色賦》《你若懂我該有多好》等多部作品並非出自他筆下,對網路上傳播的一些署名為“莫言”的文章進行辟謠。

8月3日,學者陳春花發佈公開信,對網路中傳播的不實資訊進行回應,稱關於盜版機構的不實宣傳,自己從2021年6月開始準備通過法律途徑維權,于2021年9月23日在法院立案,目前案件仍在推進中。

“本以為拿起法律的武器,可以找到有效的解決方案,並能夠讓我在開庭之時公佈打假的結果,讓真相大白,但是沒想到打假維權之路如此艱難,但我依然會堅持下去。”陳春花説。

流量時代,“名人名言”成為別有用心者的引流妙招。有人將名人編排進“雞湯”大道理中;有人將知名人士的文字、語言斷章取義或誇大其詞變為吸睛標題;還有人故意將知名人士與爭議話題聯繫起來,企圖誤導大眾,引發網路中的唇槍舌劍。

對於此類現象,北京雲嘉律師事務所副主任趙佔領分析,主要是由於一些自媒體賬號出於“用較小的侵權風險,獲得較大收益”的心理,認為通過盜用他人名義方式獲取流量,侵權成本較低,而誇大宣傳方式有利於當事人增加知名度,心存僥倖地認為當事人不會追責。

中國政法大學智慧財産權法研究所所長、中國智慧財産權法學研究會副會長馮曉青指出,根據著作權法規定,作者享有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等著作人身權以及複製、發行、通過資訊網路傳播等著作財産權,他人在對其作品評頭論足甚至誇大其詞、篡改原意等行為時,有可能構成侵犯保護作品完整權。此外,這類行為還可能構成侵犯當事人名譽權。

剪輯搬運視頻蹭熱度漲流量

在網路打假這條道路上,不僅專業人士深受困擾,很多原創自媒體博主也遇到了自己的作品被跨平臺搬運導致分流,觀眾真假難辨的問題。

小馬是一名二次元後期創作者,常接B站的一些視頻剪輯任務賺零花錢。她告訴記者:“這個圈子比較小,遇到版權問題,也沒什麼人去起訴維權。有時自己的作品被盜,還是通過粉絲告知才知道的,感覺也沒必要去追究,太費時費力了。”

“前一陣,一位技術大咖發佈的後期教程被原封不動地用在了一個商稿作品上,很多粉絲去私信原作者,希望作者去維權。但這位大咖無動於衷,似乎已經見怪不怪了。”小馬感嘆道。

B站用戶小劉為自己喜歡的博主抱不平。他平時喜歡瀏覽羽毛球類的教學視頻,一次刷視頻時,一條名為“向前揮拍,可使揮拍的力最高效地發揮”短視頻引起了他的注意。視頻中,主人公背對著鏡頭,正在展示技巧動作,可當主人公轉過來後,小劉發現這是自己關注的一位UP主“劉輝羽毛球”,只是視頻比他之前看到的模糊許多。

令小劉不解的是,視頻發佈者是“羽毛球達人LL”,其主頁內容和“劉輝羽毛球”賬號發佈的內容幾乎相同,只不過將視頻標題進行修改,加上自製標簽發佈。相較于“劉輝羽毛球”,“羽毛球達人LL”當時僅有194名粉絲,賬號等級也只有2級。

小劉注意到,“羽毛球達人LL”視頻下方評論區中,很多用戶留言質疑其身份“這是你本人嗎?”“你是劉輝嗎?”

面對這些評論,“羽毛球達人LL”都未回應,依然在“搬運”視頻,小劉立馬對這些視頻進行舉報。

記者在採訪中發現,在一些短視頻平台中,有不少博主因為流量小、關注度低,經常將其他播放量高、人氣高的視頻“搬運”到自己的主頁,吸引用戶觀看。

這些“搬運”視頻中,有些利用剪輯技術,去掉原視頻的部分內容,以此製造出“原創”的假像;有些直接將視頻原封不動地發佈在自己的主頁,但通常因“搬運”原因導致畫面模糊或視頻尺寸縮小。但由於視頻標簽與原視頻相同,許多用戶在刷視頻過程中會刷到這類視頻,無意間推動搬運者“漲流量”的目的實現。

對此,馮曉青説,著作權法明確規定剽竊、抄襲行為屬於侵犯著作權,須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逐漸形成了“接觸”+“實質性相似”+排除合理懷疑原則。在判斷被告是否接觸過在先作品或存在接觸可能時,一般考慮在先作品是否已經公開發表;在先作品未發表的,則可考慮被訴侵權作品作者或者其關聯主體與在先作者之間是否存在投稿、合作洽談等情況。

取證難成本高侵權有恃無恐

假冒、搬運作為令很多原創作者苦不堪言。多名原創作者向記者吐槽,許多盜版內容都是批量發佈,發佈主體都是網路“小號”,光靠個人維權不但耗時長,還刪不完,容易陷入舉報一個又出現一個的窘境。

來自廣東深圳的謝先生在某電商平臺開了一家家居店舖,從2019年開始他就發現多家網店未經允許盜用其團隊設計的家居圖,再用更低的價格售賣傢具。

謝先生向電商平臺投訴後又與盜版商家客服溝通,得知對方是有預謀地盜圖,“從網上扒圖用是此類店舖的慣用伎倆,他們的工作人員直接告訴我,這是老闆讓幹的,‘如果有人找,刪掉就行’。被發現就刪除成了很多盜圖店舖的保命妙招”。

謝先生想走訴訟程式,可經諮詢律師後發現維權成本高、收益不大,“儘管平臺上盜圖現象普遍,但我們沒辦法”。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兆嶺基於律所對網路打假維權案件處理的經驗總結出這類案件的特徵:案件標的額小,工作量大,存在委託人本身委託意願不強的問題;追蹤侵權人麻煩,平臺不願意提供資訊,往往需要起訴平臺,在訴訟中平臺才提供侵權人資訊,同時很難讓平臺承擔責任,並且即使追蹤到侵權人,往往也是某個自然人;在實務中,最終通常是給平臺發送侵權函,平臺刪除連結。

受訪專家認為,假冒、“搬運”行為雖然構成多方面侵害,但由於通過網路實施,基於網路數字化、開放化及傳播快速化,導致侵權人(假冒人)、侵權後果難以確定,同時存在侵權人多點上傳、多路途傳播的情形,很難“一網打盡”。

“只要是對方構成虛構、歪曲事實,就有可能構成誹謗,都可以起訴。”趙佔領説,但涉事各方有多重顧慮,比如這種宣傳炒作行為有時在一定程度上“幫助”原作品或當事人擴大了知名度;如果文章主體數量龐大,那麼針對每一篇文章進行起訴並不現實,企業更可能採取公開聲明的方式進行辟謠,在名譽沒有被嚴重損害的情況下,企業通常不會選擇起訴,因為起訴某種程度上也是“幫助”宣傳了對方。

李兆嶺分析稱,網際網路技術的發展,使得傳播變得高效,隨之而來的侵權行為變得更加新型化和隱秘化,每個人都可能成為著作權侵權的實施者。法律對於層出不窮的新型化和隱秘化侵權行為在適用上面臨較多挑戰,立法相對落後。

“相對於海量的碎片化的網路侵權,侵權主體多,侵權行為多,反襯權利人力量單薄。此外,不少案件判賠難以彌補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甚至無法覆蓋維權成本,該類案件侵權代價較小,讓侵權者有恃無恐。”李兆嶺説。

李兆嶺還提到,侵權人試圖通過各種途徑隱藏在幕後,不易被發覺。權利人維權時會發現,很多時候,無法溯源侵權者的真實身份。即使要求網路服務提供商披露誰實施了侵權行為,網路服務提供商多數情況下也不會輕易披露,即便披露,可能也不是直接的侵權身份資訊,往往只是註冊用的手機號或者郵箱,而權利人又無法只通過手機號就要求電信運營商披露該手機號對應的身份證資訊,導致確定侵權源頭困難。

提高防範意識及時固定證據

如何解決當下網路傳播打假維權難的現狀?

李兆嶺建議,權利人要積極採取相關維權措施,尤其要重視典型侵權案件的維權,該類案件的維權對類型化侵權行為會有規範指引作用。如及時聯繫網路用戶,要求其刪除侵權內容;及時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要求其採取必要斷開連結、刪除侵權內容、封禁用戶等;向相關政府主管部門進行投訴舉報;訴諸司法途徑,請求法院採取必要措施等,如行為保全,起訴要求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提高索賠金額以震懾該類侵權行為。

高文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王正志認為,應當加強網際網路的管理,不斷規範網路用戶、網路平臺的網路行為,加強網際網路資訊管控。

“目前,國家出臺並實施的數據安全法、個人資訊保護法及其配套法規在一定程度上會緩解這個問題。針對網際網路侵權的特點,北京、廣州及杭州等地專門成立了網際網路法院,也能夠促進該問題解決。”王正志説。

在維權策略和做法上,馮曉青提出幾點建議:

權利人應提高風險防範意識,將維護版權形成常態化,不要到需要維權的時候才開始思考該如何維權。

加強對相關法律常識的了解,養成作品創作過程中和完成後保留相關證據的習慣。網路文學作品傳播快,尤其需要提高維權意識,注意對創作過程中不同版本的底稿和作品相關合同等證據進行保留。

發現抄襲“搬運”等問題時,先固定證據,進行必要的公證,切勿打草驚蛇,以防被告人刪除或遮罩作品,消除對其不利的證據。

必要時應當聘請專業律師進行維權,獲取專業的法律幫助。根據不同情況可以提出訴前先予執行,訴訟過程中依舊要挖掘證據。

“因為各個案件情況不同,案件數量大,司法資源有限,因此維權週期可能與原告所希望的時間不符。若想提高維權效率,可根據具體情況選擇‘先禮後兵’的方式,如通過警告函、律師函等方式,對侵權者提出要求,對方有可能主動和解,這種化干戈為玉帛的方式可以節約時間。同時,若滿足事先約定的條件或雙方協商成功也可以選擇仲裁的方式,效率較高。”馮曉青説。(記者韓丹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