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遇不公平格式條款怎麼辦?中消協點評支招
發佈時間:2022-08-23 10:20:36 | 來源:廣州日報 | 作者:趙文君 | 責任編輯:林木據新華社電 (記者趙文君)清倉商品是否支援七日無理由退換貨?對於缺貨、價格標示錯誤等情況,商家有權自行取消訂單嗎?根據近期網路購物不公平格式條款的調查,中消協22日對消費者反映強烈的幾類不公平格式條款進行了點評。
經營者不能擅自擴大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範圍
遠端購物七日無理由退貨是消費者法定權利,經營者不能以“清倉”“尾貨”“特殊商品”等名義擅自擴大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範圍。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除法律規定四類特定商品以及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外,消費者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享有七日無理由退貨的權利。
經營者發佈的商品資訊符合要約條件的,消費者選擇該商品提交訂單並支付貨款後,網路購物合同成立並生效,經營者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交付商品的義務,經營者以商品不能採購到貨或價格設置錯誤為由取消訂單的行為構成違約。在沒有徵得消費者同意的情況下經營者直接做“砍單”處理,消費者可以選擇要求經營者繼續按照之前的約定發貨,在經營者已經實際無法按照約定發貨的情況下,消費者可以要求經營者退款並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對於通過實施虛假宣傳等欺詐手段售賣商品的經營者,消費者有權依法向其主張三倍賠償。“僅支援退款,不承擔(支援)懲罰性賠償”類的格式條款,明顯減輕了經營者的賠償成本,是對其違法行為的縱容,限制了消費者獲得懲罰性賠償的權利。對平臺內經營者知假售假的行為,平臺亦應當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以及協議約定依法進行處理,通過追究經營者的違約責任最大程度補償消費者。
經營者在徵求消費者是否同意接收商業資訊時,應當單獨獲得消費者明示同意
經營者變更格式條款文本時,應當按照法定要求進行事前公示,並採取合理方式提醒消費者注意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變更條款生效前,經營者應當取得消費者明示同意,否則不對消費者發生效力。經營者不能以公示或者消費者默認等形式代替消費者同意。
一般情況下,商業廣告屬於要約邀請,不構成買賣合同的部分。但如果商品詳情頁中對於商品的描述有明確具體的參數等內容的,則構成要約,成為合同的主要內容。例如手機銷售頁面中對手機性能參數、螢幕資訊、系統與硬體資訊等內容的具體描述,構成了消費者了解商品情況的必要資訊和主要決策依據,實質上構成了合同的組成部分,如果經營者在此過程中因存在宣傳介紹在內容上的錯誤、失真並對消費者構成誤導,則涉嫌構成虛假宣傳。
經營者在徵求消費者是否同意接收商業資訊時,應當單獨獲得消費者明示同意,不應在所有協議中默認消費者同意。未經消費者明確同意或者消費者明確拒絕的,經營者不得向消費者發送商業性資訊。即使消費者同意的,經營者也應當向消費者提供顯著、簡便、免費的拒絕繼續接收的方式,以便消費者隨時拒絕接收;消費者拒絕接收的,經營者不得更換名義後再次發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