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帶貨售假可追究刑事責任
發佈時間:2022-08-19 11:00:27 | 來源:農民日報·中國農網 | 作者:李婧 | 責任編輯:林木農民日報·中國農網記者 李婧
“直播帶貨”作為新型電商行銷模式,通過流量“變現”帶來巨大經濟效益,帶動網路經濟的蓬勃發展。如果直播團隊售假,將要承擔怎樣的責任?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6起依法懲治破壞市場競爭秩序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廖某等人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案就是一起直播團隊通過電商平臺為網店銷售假冒商標商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
據介紹,2017年7月24日,廖某與某資訊科技有限公司簽訂合作協議,成為該公司簽約主播,並由該公司配備人員組建直播團隊,在某電商平臺以直播方式為網店商家銷售商品。自2019年起,廖某直播團隊先後與多家網店合作,通過該電商平臺以直播方式為網店銷售假冒商標商品,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67萬餘元。
2021年,檢察院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對廖某直播團隊提起公訴,關聯售假商家犯罪嫌疑每人平均另案處理。法院最終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廖某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其餘5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三年二個月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至五千元不等,部分被告人適用緩刑,目前判決已生效。
最高人民檢察院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檢察機關在懲治犯罪的同時,應關注到案件中直播電商企業的刑事合規風險,充分發揮檢察能動性,通過檢察建議等方式延伸檢察職能,督促、引導企業健全相關機制,跟蹤企業落實整改,從而防範企業法律風險,助力企業持續健康發展。
據了解,此次發佈的案例還涉及利用行業協會操縱商品市場價格,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侵犯商業秘密,破壞電腦資訊系統等行為。該負責人介紹,此次發佈的案例是從近年檢察機關辦理的破壞市場競爭秩序類案件中篩選出來的,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近年破壞市場競爭秩序犯罪的特點,“我們希望通過發佈案例,向社會明示破壞競爭秩序行為刑事制裁的邊界,警示企業在經營過程中,要牢固樹立合規意識,公平公正參與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