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擬規定:自動駕駛汽車運作線路應遠離人員密集場所
發佈時間:2022-08-09 10:27:21 | 來源:人民網 | 作者:王連香 | 責任編輯:林木據交通運輸部官網消息,為適應自動駕駛技術發展趨勢,鼓勵和規範自動駕駛汽車在運輸服務領域應用,保障運輸安全,交通運輸部運輸服務司在系統梳理總結自動駕駛汽車試點示範運營情況的基礎上,組織起草了《自動駕駛汽車運輸安全服務指南(試行)》(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意見稿提到,運輸經營者在制定運輸安全保障方案時,應當明確自動駕駛汽車運作線路遠離學校、醫院、大型商超等人員密集場所。
意見稿提出,在保障運輸安全的前提下,鼓勵在封閉式快速公交系統等場景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經營活動,在交通狀況簡單、條件相對可控的場景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活動。在點對點幹線公路運輸、具有相對封閉道路等場景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從事道路普通貨物運輸經營活動。審慎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活動。禁止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從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經營活動。
對於運輸經營者要求,意見稿指出,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出租汽車客運、道路普通貨物運輸、道路旅客運輸的經營者(以下簡稱運輸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註冊登記,經營範圍應登記相應業務類別。從事出租汽車客運、道路普通貨物運輸、道路旅客運輸經營的應當具備相應業務類別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資質。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運營的應當符合國家及地方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運營資質要求。
對於人員的要求,意見稿提到,從事運輸經營的有條件自動駕駛和高度自動駕駛汽車應當配備駕駛員,從事運輸經營的完全自動駕駛汽車應當配備遠端駕駛員或安全員。駕駛員、安全員應當經運輸經營者組織培訓考核合格,掌握自動駕駛汽車使用説明,熟知自動駕駛汽車運作線路風險情況,具備緊急狀態下應急處置能力。駕駛員還應當符合交通運輸領域從業人員管理規定和要求,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證。
此外,意見稿還提到,運輸經營者在制定運輸安全保障方案時,應當明確自動駕駛汽車運作線路遠離學校、醫院、大型商超等人員密集場所;在雨雪冰凍等惡劣天氣時,應當按規定停止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從事運輸經營活動。
從事運輸經營的自動駕駛汽車應當具備車輛運作狀態記錄、存儲和傳輸功能,向運輸經營者和屬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時傳輸相關資訊。在車輛發生事故或自動駕駛功能失效時,自動記錄和存儲事發前至少90秒至事發後至少30秒的運作狀態資訊。運作狀態資訊至少包括:車輛基本資訊、控制模式變化情況、接收的遠端控制指令情況、運作狀態、人機交互及車內外影像情況等。(記者 王連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