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人民幣頂層制度設計將持續完善

發佈時間:2022-08-03 14:28:34 | 來源:新華網 | 作者:張莫 | 責任編輯:劉生

一名消費者在重慶市江北區觀音橋商圈茂業天地百貨商場收銀臺使用數字人民幣進行支付。記者黃偉攝

形成15個省(市)的23個地區試點、10家運營機構參研的研發試點格局;截至今年5月31日,試點地區通過數字人民幣累計交易筆數約2.64億筆,金額約830億人民幣;在批發零售、餐飲文旅、教育醫療、公共服務等領域已形成一大批涵蓋線上線下、可複製可推廣的應用模式……自首批試點啟動以來,數字人民幣逐漸飛入尋常百姓家。

展望未來,數字人民幣將加強場景建設和應用創新,尤其是推動對公業務與個人業務場景應用深度融合,與此同時,遵循“小額匿名、大額依法可溯”的原則,充分保障公眾合理的個人資訊保護需求。相關部門也將研究出臺數字人民幣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配套政策,夯實數字人民幣法治基礎。

推動對公與個人業務深度融合

數字人民幣試點測試範圍正穩步擴大。經報國務院同意,數字人民幣試點從原來的“10+1”試點地區拓展到15個省市的23個地區,深圳市、蘇州市、雄安新區、成都市4個地方取消了白名單限制,吸收興業銀行作為新的指定運營機構。

值得注意的是,近來,數字人民幣應用場景不斷拓展,除了零售支付場景外,在對公和個人業務聯動的領域也屢有創新。如,全國首個“數幣+”公積金專窗在深圳市福田區中國銀行深圳中心區支行營業部正式落地,可為深圳市靈活就業人員等市民群體提供數字人民幣公積金繳存“一站式”服務;廣州成功辦理首筆數字人民幣異地繳稅業務,納稅人通過銀行端實現個人數字人民幣賬戶異地清繳稅款;蘇州多家企業通過數字人民幣繳納了土地出讓保證金等。

下一步如何穩妥推進數字人民幣發展?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范一飛在日前舉行的第五屆數字中國建設峰會數字人民幣産業發展分論壇發言時指出,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做好産品服務和場景建設。充分發揮數字人民幣兼具“賬戶、準賬戶和價值”的特徵,以及成本相對較低、支付即結算、可編程等特性,構建多層次産品和服務體系,推動對公業務與個人業務深度融合、相互促進。

此前,人民銀行數字貨幣研究所創新部總經理呂遠表示,數字人民幣兼具“賬戶、準賬戶和價值”的特徵,可以載入智慧合約,實現支付定制化,通過人民銀行數字貨幣研究所搭建的智慧合約生態服務平臺,也可支援跨機構互聯互通,為數字化轉型和智慧化治理提供更為便捷、高效的支付服務支援。

“數字人民幣智慧合約的潛在應用場景很廣泛。”呂遠舉例説,在商業單用途預付卡等預付資金管理領域,通過智慧合約可以有效防範資金挪用,實現透明監管;在財政補貼、科研經費等定向支付領域,通過智慧合約能夠限定支付用途,實現對公共資金的全鏈路監控,提升政府資金效用等。

呂遠介紹,在前期小額零售個人消費場景基礎上,將發力服務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充分體現數字人民幣低成本、支付即結算、可編程等特性在服務財政、稅收、教育、醫療、電子政務、交通運輸、生活繳費等領域和大型核心企業的作用,挖掘數字人民幣助力穩經濟大盤政策實施和受疫情影響嚴重的行業企業紓困,支援數字經濟提質增效等方面的潛力。

充分保障合理個人資訊保護需求

個人資訊保護議題近年來備受公眾關注,數字人民幣在試點過程中,能否對用戶隱私進行有效保護?范一飛強調,數字人民幣高度重視客戶隱私保護,遵循“小額匿名、大額依法可溯”的原則,充分保障公眾合理的個人資訊保護需求。

在第五屆數字中國建設峰會數字人民幣産業發展分論壇上,人民銀行數字貨幣研究所所長穆長春指出,數字人民幣對用戶隱私的保護,在現行電子支付工具中是等級最高的。

穆長春介紹,數字人民幣的“雙層運營”體系,有利於保障非經依法授權不得查詢、使用個人資訊。他説,數字人民幣採用“雙層運營”體系,人民銀行把數字人民幣兌換給運營機構,由運營機構向公眾提供兌換流通服務。運營機構收集服務與運營所必需的個人資訊,錢包服務産生的個人資訊由運營機構收集和存儲。人民銀行為滿足跨機構交易和對賬等需要,僅處理經過互聯互通平臺轉接的跨機構交易資訊。同時,匿名數字人民幣錢包之間用匿名化的技術處理,所有錢包之間有關個人資訊的數據對交易對手和其他商業機構匿名。對於公眾正常的交易和消費,上述主體均無法獲取完整的交易資訊和消費行為資訊,從而保護消費者的個人隱私。只有當觸發涉嫌非法可疑交易等情況時,有關權力機關才可以依法向運營機構查詢、使用用戶個人資訊,同時,嚴格將知悉和使用範圍控制在法律法規授權內,並採取安全保護措施。

另外,基於雙層運營體系和錢包矩陣的設計,數字人民幣遵循自主、透明、最小化原則,根據用戶意願,收集與處理目的直接相關的必要個人資訊。用戶有權隨時關閉相關許可權,數字人民幣App將立即停止有關個人資訊的處理活動,充分保障用戶自主管理相關許可權。對於用戶選擇拒絕提供許可權的,數字人民幣App將嚴格執行。

不過,穆長春也強調,“沒有約束的自由不是真正的自由”。如果僅僅關注個人隱私保護,忽視數字時代下金融産品和服務便利化、規模化、跨地域所帶來的風險,數字貨幣可能會被違法犯罪所利用,産生嚴重後果。

進一步夯實法治和監管基礎

“研究出臺數字人民幣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配套政策,持續完善數字人民幣技術標準,夯實數字人民幣法治基礎,鞏固數字人民幣法償性地位。”范一飛表示。

回溯至2020年10月,中國人民銀行就《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發佈公開徵求意見通知。此次《徵求意見稿》規定人民幣包括實物形式和數字形式,為發行數字貨幣提供了法律依據。業內人士也認為,隨著數字人民幣試點的推進和流通範圍的擴大,數字人民幣發展的法治和監管基礎亟須進一步鞏固。

穆長春在論壇發言強調,為確保數字人民幣可控匿名要求的有效落實,需要在頂層制度設計上作出的四項相應安排。

一是建立資訊隔離機制。明確運營機構開展數字人民幣運營業務的獨立性,並通過設立數字人民幣客戶資訊隔離機制和使用限制,規範數字人民幣客戶資訊的使用。二是明確數字錢包查詢、凍結、扣劃的法律條件。只有法律授權的有權機關基於法定事由,才能夠查詢、凍結、扣劃用戶數字人民幣錢包,否則運營機構有權予以拒絕。三是建立相應的處罰機制。監管部門可以依法對違規處理數字人民幣客戶資訊的運營機構採取處罰措施,強化監管。四是完善數字人民幣反洗錢、反恐怖融資等法規制度。結合FATF(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的相關原則和數字人民幣的特點,研究並適時出臺數字人民幣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等監管規定。(記者 張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