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嶺是我國重要的生態安全屏障和“中央水塔”,保護秦嶺任務艱巨、責任重大。《陜西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于2007年經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成為全國首部為一座山脈綜合立法保護的地方性法規。2019年12月1日,新修訂的條例開始施行,旨在用最嚴格的制度最嚴密的法治保護好秦嶺生態環境,築牢國家重要生態安全屏障。
2019年12月1日,新修訂的《陜西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正式實施,對秦嶺地區礦山資源開發規劃、審批、監管、保護、治理都作了明確詳細的規定。
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強化監督體系建設
新修訂的《陜西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導向,淘汰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落後産能,鼓勵發展綠色迴圈經濟,實現經濟結構調整和産業優化升級,加快形成以生態産業化和産業生態化為主體的生態經濟體系和綠色發展方式。核心保護區不得進行與生態保護、科學研究無關的活動;重點保護區不得進行與其保護功能不相符的開發建設活動。在核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實施能源、交通、水利、國防等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和戰略性礦産資源勘查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報省政府審定。對重點保護區、一般保護區實行産業準入清單制度,實施産業和項目全區域、全過程監管。條例為構建多層次、多領域監測監管體系,加強水、大氣、土壤、氣候、森林、野生動物等生態環境要素監測和自然災害的預報預警,推進“三線一單”落地和部門協同、實現資訊共用,加快形成綠色發展方式提供了法律遵循。
首次確定秦嶺山系主梁、主要支脈的位置和保護範圍
經有關方面專家論證,新修訂的《陜西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首次明確規定,秦嶺山系的主梁西起陜甘界,經玉皇山、鰲山、太白山、終南山、草鏈嶺、華山一線,東至陜豫界,渭河流域與嘉陵江、漢江、南洛河流域的分水嶺。同時明確了連接秦嶺山系主梁具有重要生態功能需要重點予以保護的14條主要支脈,以名錄方式予以明確。
新修訂的《陜西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對核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和一般保護區的範圍予以明確,把秦嶺核心保護區範圍由海拔2600米以上擴大到海拔2000米以上,將秦嶺主梁兩側各1000米、主要支脈兩側各500米以內的區域列為核心保護區。核心保護區面積為0.81萬平方公里,佔秦嶺區域面積13.92%,與2017年條例規定的禁止開發區面積佔比0.77%相比,提高了近20倍。重點保護區為海拔1500米至2000米之間的區域,面積為1.76萬平方公里,佔秦嶺區域面積約30%。核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再加上以生態功能集中連片保護,為野生動物棲息、遷徙提供生態廊道,有利於生物多樣性保護功能的提升,進而形成以海拔為基準、“海拔+區塊+生態廊道”為特色,統籌山水林田湖草系統治理的山脈生態環境保護模式。
為整治秦嶺“五亂”提供制度保障
新修訂的《陜西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堅持問題導向,針對秦嶺“五亂”(亂採亂挖、亂搭亂建、亂砍亂伐、亂排亂放、亂捕亂獵)問題,作出嚴格管控的制度安排。對房地産開發作出禁止性、限制性規定;擴大了禁止開山採石和礦産資源開發的區域範圍,將商品林採伐限制、水電站整治退出、河道湖泊管理、危化品運輸、打擊亂捕亂獵野生動物等方面作出明確制度規定,防止在自然資源開發利用上的“大開發”,真正實現在發展中保護、在保護中發展。
條例還加大了違法行為處罰監督力度。條例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礦産資源法及國務院實施條例等規定,對污染破壞秦嶺生態環境、非法開採礦産資源及開山採石等行為,提高了罰款處罰幅度。
以立法創新推進制度創新
新修訂的《陜西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規定了生態保護補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環境公益訴訟和生態保護責任追究制度,為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進行了有益探索。條例明確了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職責,實行網格化管理,建立區域協作、資訊共用、定期會商、預警應急、聯合執法等機制,對強化基層治理,加強部門協同,推進執法體制改革,共同做好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發揮了積極作用。條例強化了監督管理,建立了約談制度,對秦嶺生態環境品質狀況持續下降或者未完成秦嶺生態環境品質狀況改善目標的地區,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約談有關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