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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使環評回歸本質就要追責精準

來源:中國環境報 編輯:生態 人氣: 發佈時間:2020-07-10 15:20:17
摘要: ​對環評相關方進行同等管理,依據對應職責進行精準追責,可以倒逼各方守好各自的“責任田”,促使整個環評系統充分協作、高效運轉。

對環評相關方進行同等管理,依據對應職責進行精準追責,可以倒逼各方守好各自的“責任田”,促使整個環評系統充分協作、高效運轉。

生態環境部近日公開通報了2019年第三季度、第四季度環評文件常態化復核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意見。除對相關的15家環評文件編制單位及18名編制人員予以通報批評和失信記分的處理處罰外,還對15家建設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尤其是對4家技術評估單位和15個審批部門進行了通報。

以技術文件品質為核心開展環評常態化復核工作,並及時通報對相關單位的處理意見,有利於遏制環評文件編制過程中不負責任、粗製濫造和弄虛作假等違法違規行為,保障了環評工作品質和環評市場秩序。筆者認為,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強化環評文件編制和審批的事中事後監管,須立足環評本質,厘清環評中相關方的關係及其責任,精準追責,更好地發揮環評的預防性作用,鞏固並拓展環評在構建現代環境治理體系中的地位和功能。

厘清環評相關方的關係和職責,是精準追責的前提。就項目環評而言,主要涉及建設單位、環評機構、生態環境部門還有技術評估單位。建設單位是環評的委託方,環評機構接受委託後開展環評並編制環評技術文件,生態環境部門是環評審批部門,技術評估單位接受生態環境部門委託,組織開展環評技術審查,為生態環境部門審批環評提供參考意見。

其中,建設單位是環評的責任主體,主要職責是提供環評基礎資料及實施環評報告中的生態環保措施,並對項目建設、運營及終止等整個生命週期中,可能産生的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承擔起“污染者”“損害者”修復受損生態環境的責任。環評機構作為業務代理方,主要負責環評技術文件的編制,並對環評結論負責。依據《環境保護法》等相關規定,如果建設單位採納環評結論和建議,卻造成實質性環境損害而被處罰和責令進行環境修復,可追究環評機構的連帶責任。

以往環評出現問題,通常只是對環評機構或環評人員而非所有相關方進行問責。筆者認為,應該對建設單位、環評機構及生態環境部門等環評相關方進行同等管理,依據對應職責進行精準追責,以此倒逼環評相關方守好各自的“責任田”,促使整個環評系統充分協作、高效運轉。

回歸環評本質,還應注重從實質性環境問題,如重大污染事件、生態破壞事件等進行責任倒查。目前的環評問責,大多還是基於環評的程式性問題或環評文件存在的技術問題,從已産生的實質性環境問題出發倒查至環評相關方並追責的情況不多。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預防或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發生才是環評的本質和初心。環評制度是否管用,體現在最終是否優化了項目或規劃的決策方案,是否規避了因項目或規劃編制、實施的缺陷而引發環境問題,以及是否避免了因造成環境及生態損害而被政府處罰追責、引發公眾“鄰避”心理、失去市場份額等情況。

因此,除了確保環評在程式、技術上規範合規,還應更加關注環評的實質有效。這就需要進一步加強事中監管、事後生態環境修復和追責。對已造成實質性環境損害的違法違規行為,加大責任追究和處罰賠償力度,並建立起可靠的循證式責任鏈條,倒逼企業自覺認真對待並嚴格落實相關環評建議,也促使有可能負有連帶責任的環評機構對編制工作更加嚴謹公正,進而推動環評回歸本質,防範環境風險,保障公眾環境權益。

2020年3月,中辦、國辦印發的《關於構建現代環境治理體系的指導意見》中指出,到2025年,要形成導向清晰、決策科學、執行有力、激勵有效、多元參與、良性互動的環境治理體系。環評作為一項重要的預防性政策工具,應協同政府、企業、公眾各方,守住生態環境保護的“第一道關口”。一方面,推動環評與其他環境管理如環境規劃、排污許可、排污收費、限期治理等協作與互動,形成制度合力。另一方面,應統籌協調包括環評在內的整個環境管理制度與社會經濟制度,如城鎮化、工業化、産業政策等的關係,堅定走生産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的文明發展道路。讓包括環評在內的環境管理制度,助力社會經濟的綠色發展、高品質發展,為守好生態環境安全底線、打贏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和建設美麗中國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徐可、包存寬)

作者單位:復旦大學環境科學與工程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