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銀市平川區一男子在春耕時點燃自家田地附近的荒草,不料卻將近170畝退耕還林地燒燬。近日,法院以被告人劉某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2019年3月,被告人劉某與妻子在自家的田地裏春耕時,劉某用隨身攜帶的打火機將周圍的荒草點燃,劉某離開時未將火苗完全撲滅,致使北面的荒山被引燃,後燒至鄰村的退耕還林地,大火于當日下午16時許被撲滅。經評估,涉案林地損失為34萬元,補植復綠費為12萬元。

平川區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劉某在田間點火取暖,未及時熄滅或者採取有效的防範措施,卻聽之任之,以至於近170畝退耕還林地被燒燬,其行為已觸犯了刑法,構成失火罪,依法應予懲處。最終,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之規定,以被告人劉某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並判令被告人劉某在本判決生效後一年內按照相關部門出具的《植被恢復方案》對過火林地採取措施進行恢復;如不能按該恢復方案進行恢復的,承擔補植復綠費1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