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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私了”後傷情加重,能否另行主張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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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陜西神木市法院民四庭受理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原告訴稱被告駕駛摩托車在菜市場行駛時因操作不當致其受傷,要求向其賠付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費用共計9000余元。但被告拒不履行賠償義務,其辯稱在原告受傷後,已經及時帶原告前往醫院救治,並支付了醫療費用,認為原告傷情輕微事情已經解決,但是幾天后原告稱其傷情加重,要求被告再次賠償,被告認為原告主張于理不合,因此拒絕承擔賠償責任。

受理本案後,民四庭法官雷瑞宇審查了案卷材料,對案情有了基本了解。本案基本事實為:經神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被告駕駛摩托車導致原告受傷,被告承擔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根據原告提交的病歷診斷證明與被告提交的監控視頻,事故發生後第三天原告入院治療5天,産生醫療費1800余元。原告雖主張誤工費2000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但並未提交證據證明其主張。

在初步審查證據後,雷法官認為雙方存在調解基礎,故邀請了本院調解員馬慧、王富昌共同參與調解。法院幹警從法律角度向原被告釋明利害關係,告知原告其需提供相應證據證明主張的誤工費2000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若無證據,其訴請不能得到支援,同時將原告提交的病歷材料、醫療費票據等證據材料送達被告,告知被告傷情並非靜止狀態,存在變化,若確為被告原因致原告受傷之後病情加重,則被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另一方面調解員從情理角度出發,告知原告需考慮被告前期確實以實際行動補償了其部分損失,同時引導被告理解,原告因事故受傷後雖然進行治療但其傷勢加重要求賠償,其行為合情合理,雙方應站在對方的角度考慮問題,而非情緒化處理問題。經過多方的不懈努力與溝通,最終原被告達成一致意向,被告當庭向原告支付4000元賠償款,原告放棄其他訴訟請求,雙方矛盾就此解決。

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受傷後,有時傷情並未直接顯明,傷者可能存在隱藏傷處,若駕駛員為機動車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險,務必及時聯繫保險公司妥善處理事故後續事項,以維護駕駛員及傷者的合法權益。(神木市人民法院供稿)


【責任編輯:王琦】
(原標題:交通事故“私了”後傷情加重,能否另行主張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