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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清晰標明生産日期 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案情】彭某某在某電子商務公司開設的網路商鋪購買了4份“某某壓力瘦身糖果”,共計支付貨款1475.60元。彭某某收到上述貨物並食用部分後發現,商品包裝盒上註明保質期24個月,但是沒有相關生産日期的噴碼標識。彭某某上網也沒有查詢到生産商相關資訊。彭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某電子商務公司退還貨款1475.60元並支付貨款金額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

法院審理認為,某電子商務公司作為食品經營者,在電商平臺上銷售無生産日期標識、虛構生産廠家的“某某壓力瘦身糖果”,屬於食品安全法規定的“生産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情形,判決某電子商務公司退還彭某貨款1475.60元,並支付貨款金額十倍的賠償金14756元。

【説法】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生産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産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一條規定,生産經營未標明生産者名稱、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標明生産日期、保質期的預包裝食品,消費者主張生産者或者經營者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法律、行政法規、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標簽標注事項另有規定的除外。

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法官提醒,網購的食品潛藏一定風險。例如,預包裝食品包裝標簽上缺少生産日期資訊,消費者無法對食品安全作出判斷,存在損害消費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大隱患。消費者網購食品時,要提高安全意識和辨識能力,維護好自身合法權益。

來源:人民日報  責任編輯:劉松

(原標題:未清晰標明生産日期 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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