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輿情案例

8部“蘋果”手機未送達 法院判快遞公司賠償損失

西安A資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常年在B快遞公司高新分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處郵寄快遞。A公司稱2021年5月,公司員工小張在B公司小程式中下單郵寄快遞,B公司派快遞員前來取貨,托寄物為8部“蘋果”手機,實際重量為1.7kg,郵費12元。次日,因包裹未送達,A公司負責人詢問派件員,派件員告知貼錯單,郵件被發送至廣東。後就賠償事宜雙方始終未能達成一致,近日,A公司遂起訴至雁塔法院。

法官經審理認為,原告與被告之間形成郵寄服務合同關係。因被告公司工作人員重大過失導致物品丟失,被告公司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對於8部手機的價值,法院按照原告向案外人的賠付金額確定手機價值,被告公司應賠付原告損失20200元。

雁塔法院法官呂睿涵提醒:作為快遞郵寄方在寄送物品時應詳細查閱好與對方承運公司(紙質/電子合同)所約定的內容,同時建議對貴重物品選擇“保價”服務;而對於快遞公司方而言,應該盡到風險提示等義務,否則,可能會承擔敗訴的不利後果。(賀超)

來源:三秦都市報  責任編輯:石進玉

(原標題:8部“蘋果”手機未送達 法院判快遞公司賠償損失)

返回首頁
相關新聞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