務工者訴企業未簽勞動合同,企業竟拿入職審批表充數
入職審批表能否等同於勞動合同?日前,因缺少勞動合同的相關要素,且多處“留白”,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認定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張某傑獲得了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共21517余元賠償。
2021年9月,張某傑經面試後入職新疆某物資公司,張某傑填寫了《新員工錄用入職審批表》,雙方並沒有簽訂勞動合同。
“入職審批表中的人員基本資訊是我自己填寫的,但之後的擬聘崗位、擬聘工資、試用期期限及試用期月工資、起薪日期等剩餘部分均由公司來填寫。”張某傑表示,該審批表落款處並沒有自己的簽字,對於多處“留白”的入職審批表,他沒有看到,也不了解詳細內容。
2022年2月25日,張某傑提供辭職報告並於2022年3月25日離職,申請仲裁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2022年12月24日,烏魯木齊經濟技術開發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做出裁決:駁回張某傑的申訴請求。張某傑不服仲裁裁決,向烏魯木齊市頭屯河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張某傑工作期間的實際用人單位為新疆某物資公司,公司提供社會保險繳納花名冊、承諾書等資料證明了張某傑工作期間在公司從事相關人事工作的事實,但並不能證明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因此判決新疆某物資公司賠償張某傑工作期間二倍工資。
新疆某物資公司不服,向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該公司認為:“張某傑填寫的《新員工錄用入職審批表》,可以證明雙方之間對工作地點、工作時間、薪資待遇及用工期限等均達成一致,具備了勞動合同所應具有的全部要件,可以視為張某傑已經簽訂勞動合同。”
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新疆某物資公司新員工錄用入職審批表的內容中缺少勞動合同應具備的工作地點、聘用期限及福利待遇等內容。除此之外,只有人員基本資訊由張某傑自行填寫,之後的擬聘崗位、擬聘工資、試用期期限及試用期月工資、起薪日期等剩餘部分均由公司填寫,在行政辦公室意見處還加注試用期社保繳費由本人自行承擔,而張某傑並未在審批表落款處簽字確認,此審批表由新疆某物資公司保管,張某傑並未持有,也沒有證據證明張某傑對新疆某物資公司在審批表中添加的內容認可或進行了確認。
最終,法院駁回公司上訴,維持原判。(記者吳鐸思 實習生龔淑鈺)
來源:工人日報 責任編輯:石進玉
(原標題:務工者訴企業未簽勞動合同,企業竟拿入職審批表充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