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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愛體驗館”裏到底藏著什麼貓膩?

“沉浸式體驗,300元1小時”“陪看電影、吃零食、聊天、劇本殺”“不懂規矩勿擾”……近段時間,在一些內容平臺和服務平臺上,出現不少以“桌遊助教”“戀愛體驗”等為名進行宣傳的商家,稱可以提供陪聊、陪玩遊戲、戀愛體驗等服務,並在詳情頁內展示了大量性感美女圖片,不少為女僕裝。

《法治日報》記者近日調查發現,這類商家通常將自己的聯繫方式放在宣傳簡介中,或者在私信諮詢時向顧客提供其他平臺的社交賬號,供顧客“了解具體服務”,服務價格為每小時一兩百元至一兩千元不等。服務內容除了陪聊、陪玩遊戲外,有些涉及灰色地帶,其中不乏未成年人參與。

受訪專家提出,要警惕這類服務中可能存在的色情違法行為,如果存在色情服務,或觸及刑事責任。同時,亟須整治這一亂象,相關部門應加強監管,平臺需提高審核水準,建立形成信用懲戒機制,合力凈化網路空間。

明碼標價可以肢體接觸

記者在多個平臺搜索發現,有不少名為“戀愛體驗館”“初戀·××助教”“紅顏私人助教”等商家,宣稱提供“桌遊助教”“新體驗”“陪玩”等服務。有的商家直接展示大量性感美女圖片,穿著頗為暴露、動作誘惑;有的商家將具體服務項目介紹及服務者的照片打包在網盤中,然後向顧客分享網盤文件的小程式碼,掃描後才可查看。

具體如何服務?一些商家遮遮掩掩,一些商家則明碼標價。

記者與一家經營“桌遊助教”的商家線上交流時,對方介紹稱,他們提供“朦朧手感服務”和“極致手感服務”,能讓客戶“盡情探索”。在記者一再追問下,對方才詳細告知,“朦朧”是指隔著衣服與店員發生肢體接觸,“極致”則是直接發生肢體接觸。

而在歸屬地顯示為湖北武漢的一家“戀愛體驗館”內,記者注意到,其提供的“女僕影院”服務,一次價格為399元,顧客可以與“女僕”店員發生肢體接觸。

甚至有“戀愛體驗館”將“女僕”劃分等級,不同等級的“女僕”及服務對應不等的價格。如100元至400元為初級女僕,可陪同玩遊戲,允許牽手,擁抱、摟腰等;400元至600元為中級女僕,可進行親吻、撫摸等;700元至800元為高級女僕,可深入摟抱、親吻、喂食等。該商家稱:店內嚴禁黃賭毒。

記者近日以應聘“女僕”工作為由聯繫某“戀愛體驗館”,店家介紹工作內容包括:每日上班化好粧,換上店內提供的統一女僕制服,站在店門口迎接客戶到來。“能不能接受接吻、擁抱、撫摸等肢體接觸行為?本店有陪同外出服務,店裏只負責把客戶交給你,外出後具體事宜店裏不負責。”店家稱。

來自江蘇南京的吳欣(化名)在高考結束後就差點成了一名“女僕”。她本來想找份兼職賺點零花錢,發現網路平臺上一家名為“女僕助教館”的店舖長期招聘兼職,便前往面試。“面試人員直接跟我説,每小時勞務費350元,會有不同程度的身體接觸,不可以拒絕客戶,能接受就來上班。店裏有不少像你這樣的人。”吳欣回憶道,她嚇得趕緊跑了。

在北京工作的曹玉(化名)曾在這類店裏做過“女僕”。她告訴記者,“女僕”分等級,等級越高工資越高。“雖然當時店裏明面上不允許客戶與店員發生身體接觸,但是大家心裏都明白。”

記者在某內容平臺上搜索“女僕”“女僕店”等關鍵詞,搜索結果彈出大量引流文案以及打卡探店視頻。翻閱“女僕店”關鍵詞下前50名用戶的分享內容,其中以分享“女僕店”內日常和招聘資訊為主,並且有18名用戶的分享內容為穿著性感可愛的女性對鏡自拍及他拍,鏡頭時常對準女性的腿部、胸部、臀部等身體部位。

屬於有償陪侍違法行為

該如何界定這種“女僕”陪玩的行為?

山東德衡律師事務所主任姜保良説,通過對“情感”“娛樂”等進行“陪聊”“陪護”和“陪伴”來換取報酬的行為,屬於典型的“有償陪侍”。對於有償陪侍行為,《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實施提供或者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陪侍行為,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前述行為提供條件。如有違反,由公安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業整頓3個月至6個月;情節嚴重的,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

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北京市文化娛樂法研究會常務理事董媛媛分析稱,法律明確禁止提供或者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陪侍行為,有肢體接觸的所謂戀愛體驗服務,已經超出了打“擦邊球”的範圍,屬於“有償陪侍”行為。此外,她提出,要警惕這類服務中可能存在的賣淫嫖娼行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賣淫、嫖娼的,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將承擔拘留、罰款的行政處罰;根據刑法規定,視情節不同,可能會構成組織賣淫罪,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等罪名,將承擔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等的刑事處罰。

“對於不存在賣淫等色情服務的有償陪侍行為,處罰對象限于涉事娛樂場所和直接責任人,陪侍和被陪侍的當事人仍以批評教育為主。雖然商家宣傳中強調不存在色情違法服務,但不排除部分商家以所謂戀愛服務、有償陪侍為誘餌提供賣淫服務,或者明知從業人員提供賣淫服務仍提供賣淫場所或居間介紹。”姜保良説,如存在上述情況,商家負責人等相關人員則可能構成組織賣淫罪、協助組織賣淫罪或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女僕”著裝性感的問題,姜保良説,商家有權決定工作人員的著裝,比如一些餐飲店工作人員以古裝、動漫著裝為特色,但如果工作人員的著裝到了故意裸露身體敏感部位的程度,可以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商家進行處罰。

警惕未成年人牽涉其中

未成年人保護一直是社會關注的重點。當記者以“自己不滿18歲能否去體驗一下”時,有3戶商家表示“沒事的”。據曹玉透露,有商家明知對方是未成年人,仍然接受其作為“女僕”在店裏工作。

“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性侵害、性騷擾,禁止脅迫、引誘、教唆未成年人從事違法犯罪活動。”董媛媛説,商家如果引誘、教唆未成年人接受其提供的色情服務,則屬於違法行為。

“未成年人保護法還規定,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酒吧、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場所的經營者,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標誌;對難以判明是否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董媛媛提到,這些店舖屬於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法律明確規定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店舖經營者允許未成年人進入同樣屬於違法行為。

姜保良説,《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歌舞娛樂場所不得接納未成年人。《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規定,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不得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娛樂場所提供有償陪侍是違規行為,向未成年人提供相關服務更是相關規定所禁止的。

“未成年人保護問題不僅需要關注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務的問題,同樣需要關注組織未成年人提供服務的問題。”姜保良説,娛樂場所組織成年人進行有償陪侍僅是行政違法行為,而組織未成年人在娛樂場所有償陪侍的行為人則可能觸犯刑法,構成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

強化監管嚴懲違法行為

對於此類現象,應該如何規範整治?

記者就此聯繫了部分相關平臺,其工作人員表示,平臺對於商家的資質核查有機器和人工兩種方式,商家上線需要提供身份證、正規營業執照等,並與平臺簽訂合規經營協議。

“但是,商家上傳的材料怎樣才算‘擦邊’或‘涉黃’,目前尚且缺乏一套明確的標準,平臺也是‘摸著石頭過河’。”該平臺工作人員説。

多名受訪專家指出,對於此類違反法律法規、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現象,需要法治與德治共同發力,監管部門應當堅持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提高商家的違法成本,同時進一步提升價值觀的導向作用,樹立良好的社會風尚。

在姜保良看來,線上平臺不僅是被監管方,還應當承擔更多協助監管的責任,可參考網路侵權的“紅旗原則”和“避風港原則”,由平臺來承擔對明顯違反法律法規的宣傳不予審核通過以及對已公開的違規産品或商家及時下架、清理的責任。

董媛媛則建議,平臺應當加強商家入駐的審核管理。即使由於商家在申請入駐時提供的資料資訊並不包含色情內容,而導致順利通過平臺審核,平臺也應在後續管理中進行篩選,對提供色情服務的商家進行及時關停處理。平臺在管理和篩選時,除了利用關鍵詞觸發等技術手段之外,還可以建立專門小組,通過瀏覽店舖詳情、用戶評價等方式,尋找並處理相關店舖。

“監管部門也應當加強對平臺的監管和督促,出臺相關指導文件或行業規範,並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約談、處罰等方式,督促平臺加強對商家的審核管理。”董媛媛説。

來源:法治日報  責任編輯:石進玉

(原標題:“戀愛體驗館”裏到底藏著什麼貓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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