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傍名牌搭便車構成商標侵權

【案情】近年來,兒童智慧手錶功能多樣、使用方便,廣受家長和兒童喜歡。一些不法商家生産銷售假冒知名品牌的兒童手錶,以謀取不法利益。近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一起侵犯國內某知名兒童智慧手錶公司商標侵權案作出二審判決。

2022年,國內某知名兒童智慧手錶公司發現,戴某黎開網店銷售兒童智慧手錶,在網頁多處標注的商標名稱僅僅在公司品牌名稱前加了3個字。該公司認為此行為侵害了其商標專用權,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戴某黎賠償經濟損失15萬元,以及維權開支11588元。戴某黎辯稱,其僅在網頁上使用了商標,並未在商品及包裝上使用商標,而且被訴侵權産品與原告公司電話手錶的售價、做工及功能不同,不會導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

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公司自2015年7月21日以來先後獲准註冊多枚商標,經過不斷推陳出新,公司品牌逐漸成為兒童電話手錶領域的龍頭品牌。戴某黎作為主營智慧手錶的商家,理應知曉原告品牌在先註冊以及其知名度。在原告公司商標前加3個字,且在尚未獲准註冊時便進行使用,具有明顯傍名牌、搭便車的惡意。該侵權行為漠視他人合法權利,攀附他人商譽明顯,不正當攫取在先權利人所積累的商譽,構成商標侵權。

【説法】法院認為,經營主體在後申請和使用商標時,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在在先商標已經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況下,應主動避讓與他人在先權利相同或近似的標識,不得損害他人在先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規定,在先商標權人在發現他人申請註冊的商標與自己的商標相同或近似時,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應在三個月的公告期內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如果錯過了異議期,也可以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提出無效宣告,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法官提醒,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一定要擦亮眼睛,注意辨別真假,通過正規途徑購買;查看商品標簽和包裝,確認廠名、廠址、生産日期等是否齊全;在結賬時索要購物小票,出現問題後便於維權。

來源:人民日報  責任編輯:郭肖

(原標題:傍名牌搭便車構成商標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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