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甲平臺買保險,在乙平臺配送訂單,騎手身故能否獲賠?
判決確認:保險受益人是騎手本人,而非外賣平臺,保險公司應該賠償
給外賣騎手投保商業險的是甲平臺,騎手發生事故時正配送的是乙平臺的訂單,保險公司賠不賠?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這起保險合同糾紛案。判決確認,眾包騎手雖通過外賣平臺投保商業險,但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保險受益人都是騎手本人,而非該外賣平臺,保險公司應當賠償。
2020年5月14日,甲外賣平臺註冊眾包騎手葉某某從該平臺首次接單時,福建某科技有限公司為其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該平臺騎手保障組合産品保險,其中意外身故、殘疾保額60萬元,葉某某為此支付保費3元,由甲平臺扣收。該險種的客戶群體為眾包騎手。
投保後,葉某某的甲平臺APP中“保險説明”第1條載明“突發疾病身故:最高賠償限額60萬元。在保險合同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既往症原因除外),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給付突發疾病身故保險金”。
投保當日18時40分,葉某某在街上暈倒,被送醫救治。2020年5月15日,葉某某出院,當日在家中死亡,原因為腦內出血。
葉某某妻子、母親、兒子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保險公司支付葉某某死亡賠償金60萬元。
保險公司拒絕賠付,稱事故發生時葉某某配送的是乙平臺訂單,不符合保險合同生效條件。
安徽省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應支付死亡賠償金60萬元。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案涉保險為商業保險而非工傷保險,投保目的是為保障騎手的人身安全及分擔致人損害的賠償責任,保費出自騎手,保險受益人是騎手而非甲平臺。同時,保險公司作為保險格式合同的提供方,應知悉該類被保險人的工作特性及可能存在的風險隱患,其在保險條款中並未明確註明若眾包騎手配送投保平臺之外的訂單發生保險事故時不予理賠。故葉某某在保險期間內因腦內出血死亡,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情形,屬於保險理賠範圍。
“該騎手雖在甲平臺註冊,但基於該平臺並未對其工作時間、接單數量等作出限制,騎手可接其他外賣平臺訂單配送業務,屬於‘眾包騎手’。”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姚均昌律師説,“雖然騎手發生事故時並非配送為其投保的平臺的訂單,但保險的受益人是騎手本人,保險公司的格式條款不能阻礙法律關係的認定。”他同時提醒,對於平臺而言,應當為騎手購買商業保險,以保障騎手的合法權益。
來源:工人日報 責任編輯:郭肖
(原標題:在甲平臺買保險,在乙平臺配送訂單,騎手身故能否獲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