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後網路虛擬賬號歸誰引爭議
主播私人賬號直播內容與公司業務高度重合,公司追要該賬號及營業款
某直播公司主播李某在工作之餘另註冊私人賬號,開展直播,但直播內容與公司運營的賬號存在高度重合。公司在李某辭職後向其追討私人賬號及營業款,未獲得法院支援。日前,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發佈了這樣一起勞動爭議案例。
據了解,該直播公司通過員工實名認證註冊了多個短視頻平臺賬號,並將賬號綁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的銀行賬戶,交由員工從事該短視頻平臺直播活動,並要求員工定期彙報直播數據。該公司實行綜合工時工作制,上班時段為9時30分到18時30分,具體工作時間依崗位特性而定。
李某的崗位為直播間主播。在公司工作期間,李某利用其父親手機號實名認證註冊了一個短視頻平臺賬號,綁定的收款賬戶為李某本人的銀行卡、支付寶以及微信賬戶。利用此賬號,李某于每日下班後開展直播活動,時間通常為21:00到次日0時,直播內容與其工作內容高度重合,並産生了一定數額的營業款。但是,李某從未向公司彙報過相關直播數據。
後李某辭職,要求公司支付工資、二倍工資及離職補償。公司隨後提起仲裁反請求,主張對李某私人賬號及營業款的所有權,並獲得仲裁庭支援。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網路虛擬賬號兼具人身性、財産性特徵,在確定歸屬時,尤其要關注其人身屬性的一面,儘量維持原註冊人使用賬號的權利,審慎變更賬號歸屬,避免出現與平臺協議及國家對實名認證監管的規定發生衝突。在勞資雙方的權屬爭端中,應結合賬號註冊、使用情況,根據勞資雙方對於網路虛擬賬號使用的密切程度,合理判定其歸屬。
法院認為,在本案中,訟爭賬號係以李某父親的名義實名認證,綁定的收款賬戶也並非直播公司所有,直播公司無證據證明其已取得賬號註冊人的使用許可,故其主張該賬號所有權並要求李某返還缺乏依據,法院不予支援;而關於營業款是否應返還的爭議,法院認為,該賬號直播絕大部分在李某工作時間之外進行,産生的營業款不足以證明是執行公司職務行為産生的收入,故直播公司主張返還營業款缺乏依據,法院不予支援。
同時,法院也指出,該賬號直播內容與直播公司運營的賬號直播內容存在高度重合,李某在入職直播公司之後經營與公司具有競爭關係的直播業務,涉嫌違反其簽訂的入職承諾的相關約定。但是,因直播公司在仲裁之時,並未主張李某利用訟爭短視頻平臺賬號經營與公司存在競爭關係的業務造成的損失,對於由此産生的損失,可由雙方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直播公司可另行依法主張。
來源:工人日報 責任編輯:郭肖
(原標題:員工離職後網路虛擬賬號歸誰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