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輔導短信轟炸構成侵權嗎
暑假來臨前,學生和家長被各種輔導機構電話、短信瘋狂轟炸,不堪其擾。輔導機構電話、短信瘋狂轟炸,這種行為構成侵權嗎?介紹幾個案例,被侵擾的學生和家長可以參考一下該如何維權?
回復退訂仍發促銷短信是侵權
2020年4月,王先生的手機收到某食品公司發來的行銷短信,於是致電商家要求不要再發類似的短信。但直到2021年4月,王先生依然連續收到了該食品公司的行銷短信。於是,王先生按照短消息的提示,回復了“T”退訂。結果時隔兩個月之後,王先生又收到了同一家食品公司的促銷短信。在向其致電後,商家稱這是由第三方代發的。
於是,王先生選擇了起訴,要求被告食品公司承擔退訂短信費0.1元,加倍賠償短信退訂損失499.8元,賠償精神損失費5元以及交通費、誤工費、文印費等損失4500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食品公司未經同意,多次向原告王先生發送廣告資訊,構成侵擾他人生活安寧的行為。法院判決被告食品公司向王先生書面道歉並支付短資訊退訂費損失0.1元、其他合理開支9.9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以下簡稱廣告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發送廣告,也不得以電子資訊方式發送廣告。以電子資訊方式發送廣告的,應當明示發送者的真實身份和聯繫方式,並向接收者提供拒絕繼續接收的方式。為了遏制濫用電話、短信轟炸的現象,廣告法還為電信業務經營者規定了及時制止責任,在《廣告法》第四十五條中規定了,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或者電信業務經營者、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對其明知或者應知的利用其場所或者資訊傳輸、發佈平臺發送、發佈違法廣告的,應當予以制止。
如受到輔導機構侵擾,被侵擾的學生和家長有權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接到投訴、舉報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並告知投訴、舉報人。
格式條款不是擋箭牌
張先生為方便扣繳交通違章罰款,辦理了一張某商業銀行的暢通卡。此後,張先生手機上開始頻繁收到該銀行通過銀行官方平臺向張先生發送的商業促銷短信。包括“購買指定車型信用卡分期活動”資訊、“遊輪境外旅遊”資訊等等。不斷收到這些促銷短信讓張先生不勝其煩,但短信發送平臺屬於專用服務號碼,不宜直接遮罩,否則卡內資金變化等資訊也將無法收到。
為此,張先生曾三次向該銀行的官方客服平臺發送短信,要求其停止發送。銀行回復稱,要求張先生撥打服務熱線或者前往營業網點進行反映,但張先生嘗試多次也沒有結果。張先生遂將該商業銀行訴至法院,要求該銀行停止發送商業資訊,賠禮道歉;賠償原告公證費1000元,律師費1萬元,損失5萬元。在收到張先生起訴狀之後,銀行立即停止了向張先生發送商業資訊。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被告雙方雖在《領用合約》中約定被告可向持卡人發送與信用卡有關的資訊,該條款中“信用卡有關的資訊”存在兩種解釋:可狹義理解為只包括身份確認、餘額變動、消費提醒、轉款到賬等金融資訊,也可廣義理解為包括所有涉及信用卡的資訊;該條款係被告提供的格式條款,根據法律規定,在格式條款具有兩種以上的理解時,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即狹義的理解,因此《領用合約》並未賦予被告銀行向持卡客戶發送商業性資訊的權利。最終法院判決銀行承擔本案的公證費,並以書面形式向張先生賠禮道歉。
學生或者家長在報名參加一些教育輔導機構時,常會登記個人資訊,簽訂的教育輔導協議有時也會在不起眼的位置寫上“聯繫電話將會被用於商業促銷廣告等用途”。但格式條款的簽訂並不能成為教輔機構免責的擋箭牌。未經持卡人明示同意或者請求,教育輔導機構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其所掌握的手機號碼向持卡人發送商業性短資訊。
長期錯發短信也構成侵權
何先生手機每月都能收到銀行發來的追討他人房貸欠款資訊的短信,雖然這些短信內容和何先生沒有絲毫關係,但是何先生已經持續收到了好幾年。期間何先生多次向銀行反映該情況,銀行的工作人員表示“非常抱歉在信貸系統上填錯了何先生的電話”,然而銀行始終沒有將何先生電話從信貸系統刪除,短信每月照發不誤。
何先生認為銀行出於故意或管理疏漏,將該銀行訴至法院,主張銀行侵犯了自己的人格權,要求銀行停止侵害,停發他人拖欠房貸資訊到自己的手機上,並且向自己賠禮道歉。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何先生不是住房貸款的債務人,但銀行數年內每月通過資訊平臺把催收他人住房貸款的短信發送到何先生的手機上,儘管短信沒有侮辱何先生人格的內容,但仍干擾了其個人自由和生活安寧,構成對何先生人格的侵權。法院判決銀行立即停止發送他人的住房貸款資訊的短信給何先生;銀行通過官方資訊平臺以短信方式向原告何先生賠禮道歉。
日常生活中,存在自己手機號被他人誤錄的情況,經反饋後仍不刪除誤錄資訊的,則屬於侵犯人格權的情形。人格權是公民的一種重要的合法權益,包括了公民個人自由權和生活安寧權。因此,當學生或者家長在遭遇教育輔導機構濫發商業性質資訊的騷擾短信、電話時,應注意收集和保留證據,及時向有關行政部門舉報、投訴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關於訴訟主體問題,既可以起訴廣告宣傳的教育輔導機構,也可以起訴經營行銷短信業務的公司。 (文中人物均係化名)
來源:經濟參考報 責任編輯:郭肖
(原標題:暑期輔導短信轟炸構成侵權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