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人工智慧發展與治理之道
近日,由中國法學會網路與資訊法學研究會主辦,西南政法大學合辦,西南政法大學人工智慧法學院、西南政法大學智慧司法研究院、西南大數據法律研究中心共同承辦的“人工智慧法治論壇”舉行。會議深入探討了人工智慧發展與安全過程中的重大理論與實踐問題。
來自全國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門,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中國社科院法學所、清華大學、中國人民大學、浙江大學等科研院校,以及實務部門的一百餘名專家、學者參加了此次會議。
首都師範大學政法學院副教授崔俊傑:科技倫理審查要考慮具體科學場景
程式規制不是封閉的構成性規制,而是開放的功能性規制,可以實現將表層的行為-責任分配與深層的集體道德決策過程深度互嵌。真實的科技倫理審查具有兩階審查的特點,與經典正當法律程式存在明顯區別,為此不能簡單套用法律程式中的一般制度,而需要考慮具體科學場景中倫理反思所需必要程式要求。科技倫理審查的正當法律程式設計中要有維繫倫理審查組織的結構均衡程式、反思均衡程式、保障對話環境與塑造情景正義的程式。
南京大學中德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金健:人工智慧對行政模式的衝擊需要思考
人工智慧技術的開發與應用引發了一系列問題,對傳統行政模式産生了衝擊。面對這些新問題,通過分析演算法行政中的全自動化情形的自主性特徵,可發現,組織責任、引入經濟上的無過錯責任與嚴格責任、把演算法作為行政助手和像歐盟一樣把演算法升為主體上的電子人等方案,無法解決現有問題,須轉向立法論的視角。
西南政法大學人工智慧法學院博士生張翔:人工智慧法律治理應貫穿目的與行為
應急式、分散式、場景式立法未能找準人工智慧領域法律問題的癥結,難以從整體上提供系統化、前瞻性的人工智慧法律治理方案。應當以貫穿目的與行為的系統論為支撐,重構人工智慧法律定義。
人工智慧領域立法應當以平衡安全與創新、平衡公平與效率為基本原則,以貫穿人工智慧全生命週期的主體要素和行為要素為基本線索。而法律制度之間的內在脈絡不僅受制于立法價值和法律原則,也受制於人工智慧各要素之間相互聯結、互為制約的系統論本質特徵。
江西理工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張志堅:人工智慧自主交易的合法有效需研究
人工智慧自主交易行為區別於電子合同,也區別於智慧合約。人工智慧在特定領域內實施自主交易行為,仍是人類意志的延伸,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具備行為合法有效的可能性,而超越特定領域的行為效力待定。
在人工智慧自主交易行為的法律責任上,存在預期違約責任與違約責任兩種類型,原則上以擁有獨立財産的人工智慧自身為責任主體。
同時,基於人工智慧的特殊性,除了財産賠償方式外,還可以對其設置修正程式、刪除數據、強制銷毀等專屬的責任承擔方式。
《網路資訊法學研究》特約編輯狄行思:確認合資格金融人工智慧受信人地位
關於AI能否作為獨立的信義義務人,與其智慧化程度密切相關,也事關開發者、使用者在背後承擔的角色。
人工智慧技術除了技術屬性,還必須具有一定的社會屬性。應確認合資格金融人工智慧受信人地位,並以信義治理路徑對其進行規制。
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沈小軍:自動駕駛産品責任險不能替代交強險
現有自動駕駛汽車産品責任保險研究主要集中在侵權責任和交強險上,對産品責任保險的研究存在明顯不足。要引入一個強制性的産品責任保險,在未來完全自動駕駛時代強制性的産品責任保險是非常有必要的。在産品責任強制保險跟交強險的關係方面,因為構成要件和免除事由方面的限制,産品責任強制保險仍然不能替代交強險。
螞蟻集團高級政策研究高級專家毛智琪:參考各國經驗提升合規管理有效性
隨著人工智慧在國家競爭力、國家安全等方面的作用凸顯,各國都在加緊相關規劃部署和政策制定,人工智慧已經成為國際競爭新的焦點所在。但由於人工智慧目前仍在發展中,存在著隱私和數據安全、內容安全、競爭公平、智慧財産權保護等風險,技術和應用的安全性與真實性等問題尚待解決。
大模型對算力的巨大消耗也對低碳轉型目標的實現帶來新的挑戰,這些新的問題成為各國政府關注的新課題。
參考目前各國監管趨勢和行業實踐,可以考慮從建立全生命週期的合規管理與監測機制、引入合規科技等技術手段強化風險識別能力和管控能力,進一步提升合規管理的有效性,更好地應對技術發展帶來的挑戰,推動人工智慧技術的安全創新和産業變革,賦能中國經濟高品質發展。
西南大數據法律研究中心執行副主任譚玲:多方面探尋人工智慧著作權侵權防範
當前生成式人工智慧的著作權侵權風險主要存在於數據獲取、人機互動過程、大模型訓練以及內容生成四個領域,需要從許可使用、合理使用、法定許可等著作權制度探尋不同階段、不同類型生成式人工智慧著作權侵權風險防範路徑。
商用情況下數據獲取端對在先作品的利用可以集體許可為基礎,其他授權模式為補充。
非商用情況下適用合理使用制度,同時進行概括性作品使用申明。人機互動過程中,通過用戶協議闡明未經授權上傳在先作品的後果。對於內容生成端,風格和思想的相似一般而言不涉及具體侵權問題,但仍需完善AI“洗稿”的侵權行為認定標準。
東南大學法學院副研究員徐珉川:數據有效流動歸根結底是信用生産
關於生成式人工智慧的公共數據可信供給問題。“數字政府”背景下的公共數據開放,其核心是一種可信價值。建立可信的治理方式,建立一套公共數據開發的可信秩序激勵。面向生成式智慧創新,需要可信的公共數據供給。數據供給核心為信用問題,如何讓數據有效流動、開放,歸根結底為一種信用生産、適用等方面的再生産。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處長母光棟:人工智慧治理可綜合運用部門法原則
研究生成式人工智慧的發展和治理問題,可以綜合運用各個部門法確定的原則和具體制度。比如,生成式人工智慧技術中的重要環節之一是公共數據治理,採集、生成數據需要遵循合法和必要原則,開發、運用數據需要遵循開放和共用原則,在整個公共數據治理過程中,還要遵循有關法律法規確定的安全和風險防範等原則。從不同部門法視角研究生成式人工智慧問題,有利於推動這一新興産業的健康發展。
來源:經濟參考報 責任編輯:郭肖
(原標題:探索人工智慧發展與治理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