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輿情資訊

應對問題家長依法撤銷監護資格

近日,作家馬某不讓患有心臟病的兒子就醫一事衝上熱搜榜,引發社會熱議。有報道稱,在發現兒子心臟有問題後,馬某反對帶他去做檢查和手術,並始終堅定地認為“心臟怎麼能動”?最終,年僅13歲的孩子在兒童節那天倒在自家廁所裏猝然離世。

此事被報道後,不少網友指責馬某未能履行作為一名父親的監護職責,剝奪了其兒子正常就醫的權利。還有一些網友結合近年來發生的父母不讓孩子接受義務教育、家暴孩子等現象,提出了父母不履行監護職責,或濫用監護權怎麼辦的問題。

多位專家近日接受《法治日報》記者採訪時説,我國已構建未成年人保護和監護侵害行為的反應機制,各單位、社會組織和廣大群眾要全面落實相關機制,及時發現、舉報不履行監護權、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共同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保障孩子就醫就學

是家長的監護責任

據報道,馬某兒子上一年級時,學校常規體檢測出其心率超過130次每分鐘,母親想帶孩子去醫院檢查,馬某不同意。後來馬某大兒子發現了弟弟的異樣,帶其去醫院檢查,診斷為心臟二尖瓣膜閉鎖不全,需做微創手術,馬某再次反對去做檢查、手術……

父親拒絕送患病孩子就醫,在很多人看來感情上難以接受。那麼,在法律上又該如何看待這一行為呢?

陜西許小平律師事務所行政與醫療法律事務部主任劉霄峰告訴記者,根據現行未成年人保護法,為未成年人提供健康方面的保障,是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的基本監護職責。因此,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明知未成年人患有嚴重疾病,可能影響健康甚至生命時,有義務保障被監護人的就醫權利。限制其就醫的行為,屬於不依法履行監護義務和未成年人保護義務。

“事實上,未成年人保護法中除了規定監護人的撫養教育義務外,對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保護,也作了嚴格要求,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發現不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情形,都有權勸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門檢舉、控告。”劉霄峰説,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嚴重侵犯被監護的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單位的申請,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撤銷監護人資格。被撤銷監護人資格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繼續負擔撫養費用。

在劉霄峰看來,一些悲劇的發生並非我國立法不夠完善,而是監護人和知情人的“冷漠”所致。“孩子父親不願意送醫,經常接觸孩子的人如學校老師、校醫等,了解到這一情況後,都可以向民政等部門反映,要求行政機關責令孩子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積極送醫治療。”

除就醫外,近年來,少數家長以“傳統教育模式存在缺點”“到學校學不到東西”“自己在家也能教”等原因不讓孩子入學。比如上海市普陀區一位母親全職在家,覺得自己有時間也有能力進行家教而不讓孩子去學校接受教育,“我們夫妻二人都是高級知識分子,有能力教好孩子”。

西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副教授郝佳説,接受義務教育是適齡少年兒童依法應當享有的權利。義務教育法規定: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依法保證其按時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同時對不履行責任和義務的法律後果也給出了明確規定,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

“因此,教育子女並非父母能夠自行決定的家務事、私事,而必須依法進行,如果父母不能保障子女接受九年義務教育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郝佳説。

應合理行使懲戒權

關注未成年人需求

近年來,孩子被家暴、虐待的現象也屢有發生。

前不久,山東招遠一男孩遭家長打罵、身上有多處淤青的視頻,令很多網友深感憤怒。目前,當地警方已對涉事家長採取強制措施,將根據調查結果依法依規予以處置。招遠市婦聯通報稱,調查期間,相關學校負責保證學生正常學習。

遇到孩子不聽話、犯錯誤時,家長對其施以適當懲戒本無可厚非。但一些家長在管教孩子時動輒上升為家庭暴力,給孩子帶來嚴重的身心傷害。

郝佳説,懲戒權目前尚處於學理探討階段,在學理上確實會談及懲戒權的邊界,如程度、方式、方法等。但目前懲戒權尚未被法律認可為一種確定的權利,在這一前提下,任何打罵孩子的行為都構成違法,違反反家庭暴力法、未成年人保護法、民法典等相關法律,情節嚴重、後果嚴重的還可能構成犯罪。

郝佳介紹,為防止家長濫用懲戒權,家庭教育促進法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正確實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根據情況對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並可以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2022年2月,廣東汕頭的楊某因對孩子小楊填報入學志願不滿而毆打致其身體受傷。小楊于當日報警,經法醫鑒定損傷程度為輕微傷。母親陳某就此提起訴訟,請求小楊由其直接撫養。法院受理後,針對楊某對孩子實施家庭暴力的情況,向其發出家庭教育令,對楊某的行為予以訓誡並對其進行家庭教育。

記者梳理髮現,目前已有多地法院向當事人發出“家庭教育令”,依法糾正父母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責任、不正確實施家庭教育以及其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北京瀛和律師事務所律師魯升陽認為,現實中很少有家長會因實施暴力而受到懲罰,一個原因是這裡的暴力沒有明確的界定,並且對發生暴力的情況怎麼懲罰沒有明確規定。因此要想保護孩子的合法權益,首先應該加強法律對“暴力”的認定,還要培養家長的意識,通過宣傳教育等各種途徑讓大家認識到“好孩子”不是被暴力出來的,而是被尊重和教育出來的。

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孟強説:“家長對子女的懲戒,必須把握必要的限度,以批評教育為限,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情感需求,而不得對子女造成身體上的傷害和心理上的創傷。否則,家長實施的懲戒就偏離了教育子女的目的。如果父母濫用懲戒權,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則有可能被撤銷監護資格,情節嚴重的,還有可能構成虐待罪。”

此外,近年來為防範孩子沉迷電子産品等,一些家長在孩子房間安裝攝像頭,查詢孩子在網上的聊天、瀏覽和購物記錄,引發了不少孩子與家長間的衝突。

孟強説,未成年人也有自己的隱私,未成年人保護法強調,應當保護未成年人隱私權和個人資訊,適應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的規律和特點,聽取未成年人的意見。因此,家長不宜採取監視監聽的方式對未成年人進行監管,而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隱私權,與未成年人溝通,聽取未成年人的意見。

監護權受法律約束

越界會被撤銷資格

未成年人保護,既是家事,也是國事。專家指出,對越界的監護權必須拉緊韁繩。

“嚴格來講,監護是一種資格,是對行為能力有欠缺的民事主體的行為能力的補足。父母監護與一般監護不同,還帶有照護、養育等父母子女關係內容。站在家長的角度來看,可以説是義務和責任的綜合體。”郝佳認為,對於監護人怠于履職或者監護人侵害被監護人權益的行為,根據民法典第36條規定,或面臨監護資格被撤銷的法律後果。

“撤銷問題家長的監護資格,目前主要是通過訴訟途徑。可以提起撤銷監護資格之訴的,除了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外,還有一些單位和組織,如民政部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等。同時,民法典還規定了民政部門的兜底起訴責任,即當其他有權提起撤銷監護資格之訴的人和單位或組織未及時提起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郝佳説。

孟強説,家長在行使監護權時,不能將家庭當作自己的王國,不能將子女當作自己的附庸,更不能濫用監護職權而對子女造成傷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對於監護侵害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勸阻、制止或者舉報。例如公安機關應當採取措施,及時制止在工作中發現以及單位、個人舉報的監護侵害行為,情況緊急時將未成年人帶離監護人。民政部門應當設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包括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對因受到監護侵害進入機構的未成年人承擔臨時監護責任,必要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從學校到醫院到司法機關,我國已經構建了未成年人保護和監護侵害行為的反應機制,也取得了較好的效果。未來還需要進一步落實這些規定,將有關單位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和對監護人的監督落到實處,從而進一步杜絕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孟強説。

在魯升陽看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的事情時有發生,一個重要原因在於對法律及相關規定缺乏必要的宣傳,導致一些人還缺乏相應的法律意識,有的父母認為孩子就是自己的私人物品,可以隨意管教。為此,他建議,加強必要的法律宣傳,不斷提高執法隊伍的思想意識,因為一些執法人員對家長監護權行使邊界的認識也不高,導致在實踐中相關規定很難貫徹落實下來,執行過程中打了折扣。此外,要加大處罰力度。“由於某些原因不能落實相應的處罰措施,導致危害未成年人的事件屢禁不止。在父母對子女有怠于履行監管或存在監護侵害行為時,必須落實相關處罰措施,讓民政部門等有關部門出面,對問題家長按照法律規定撤銷其監護資格。”記者 張守坤

來源:法治日報  責任編輯:鄒鈺坤

(原標題:應對問題家長依法撤銷監護資格)

返回首頁
相關新聞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