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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存物品丟失“概不負責”?沒理!

核心提示

保管期內,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無償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臨近年終,不少人踏上了返鄉的旅程,而其中一些在車站轉机停留時間較長的旅客,會因攜帶行李不便,選擇寄存行李。目前,在很多火車站附近,都有行李寄存點,這些行李寄存點大多按時間或件數收費。其實,不只是車站,生活中有不少場所都會提供收費或免費寄存物品的服務。

但是,大家在寄存物品時,可能常會聽到這樣的提醒:“貴重物品丟失,概不負責。”那麼,寄存物品丟失,保管人真的能“概不負責”,不用賠償嗎?

【典型案例】

2022年8月,王某因參加産品交流會,入住西安一家四星級酒店。入住當晚,因酒店電梯發生故障,王某就將隨身攜帶的行李箱寄存在酒店前臺,寄存時王某並未説明行李箱中有何物品。酒店前臺接收行李箱後向王某出具了紙質領取憑條,載明“王某于本日向酒店寄存行李箱一個”,領取憑條背書“貴重物品丟失概不賠償”。同時,酒店前臺立有“物品丟失概不賠償”字樣的標識牌。次日10時許,王某辦理退房手續後準備領取寄存的行李箱,酒店前臺服務員李某稱當日6時有個自稱是王某朋友的張某將該行李箱拉走。因監控模糊,且酒店未對張某進行訪客登記,也未注意張某的行蹤,無法確定領取人。王某稱其行李箱內裝有價值1.4萬元的單眼照相機一台,價值1.1萬元的筆記型電腦一台,以及其他商業資料,酒店應向其賠償經濟損失3萬元。酒店服務員李某陳述其在接收行李時確實看見王某往行李箱裏裝了一台照相機,但無從知曉是否有電腦。酒店辯稱其係無償保管,且已向王某履行物品丟失概不賠償的告知義務,無須向王某賠償。

在雙方就賠償事宜協商無果的情形下,王某起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後,依據雙方提交證據,綜合各自的過錯,按照公平原則,並考慮照相機的使用情況等相關因素,依法酌情判決酒店向王某賠償行李箱及照相機的損失8000元。

【法官説法】

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監庭法官 吳興春

“一句簡單粗暴的‘概不負責’,無法阻卻法律責任的承擔,保管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寄存的行李丟失後,仍應視具體情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吳興春分析,寄存物品丟失後保管者是否承擔賠償責任,需要從三個維度遞進分析認定:一是雙方之間的法律關係性質如何認定及合同權利義務如何確定;二是保管合同中“物品丟失概不賠償”格式條款效力如何認定;三是物品丟失後如何賠償。

吳興春説,根據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條規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並返還該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處從事購物、就餐、住宿等活動,將物品存放在指定場所的,視為保管,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據此可知,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為目的,保管人為寄存人提供保管服務,保管物的所有權不轉移,僅轉移保管物的佔有權,寄存人將保管物交付保管人時保管合同生效。案例中,王某將其行李存放于該酒店,酒店接收該行李后向王某出具了領取憑條,且妥善安全保管行李係酒店向旅客履行住宿服務合同的附隨義務,符合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徵。因此,可以認定雙方之間的無償保管合同成立並生效,具有法律約束力。酒店應該按照保管合同約定積極履行妥善安全保管行李的義務。

另外,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二款中“格式條款”的相關規定,以及第五百零六條第二項對合同中免責條款效力的規定,案例中,不論是酒店前臺“物品丟失概不賠償”的標識牌,還是向王某出具的領取憑條背面載明的“貴重物品丟失概不賠償”字樣,都屬於明顯減輕了酒店的民事責任,同時加重了弱勢方王某的責任,有失公平公正。酒店應該向王某履行格式條款的提示和告知義務,並與其就該條款內容達成合意,酒店不能單方面以格式條款免除相應賠償責任,王某有權向酒店主張丟失行李的損失賠償。

那麼,寄存物品丟失後,該如何賠償?吳興春説,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條規定:“保管期內,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無償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在認定保管人應承擔的責任時,應結合有償保管合同和無償保管合同的區別,以及當事人的合同約定內容,按照主客觀一致的原則,公平合理地分擔責任。如在有償保管合同中,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無償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案例中,王某與酒店之間成立無償保管合同,酒店工作人員在未見到領取憑條的情況下將行李交付第三人,在保管過程中存在重大過失並造成了王某財産損失。酒店的行為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但王某在寄存行李時未向酒店聲明其行李中放有貴重物品,也具有一定的過錯,按照權利義務相適應的原則,酒店賠償責任可適當減輕。

為了減少外出寄存行李中的紛爭,吳興春提示,寄存人在寄存行李前應選擇具有相應資質、規範經營的保管人,切忌將物品隨手寄存于小餐館等不具備保管條件的地方;在交存前要詳細詢問保管人的保管制度,以及保管單位的寄存設施是否齊備,在雙方就保管達成合意並明確權利義務的情形下再交付保管物,切忌未詢問清楚即交存;貴重物品儘量自行保管,若確需寄存,應當提前説明並約定保價;儘量選擇有償保管,不要貪小便宜隨意選擇無償保管。在條件允許的情形下,寄存人可採取拍照或錄音錄影等方式固定相關證據,並要求保管人出具存條,以此作為今後雙方發生糾紛後主張權利的依據。

來源:陜西日報  責任編輯:鄒鈺坤

(原標題:寄存物品丟失“概不負責”?沒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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