幹著“老東家”的活兒,卻不再是“老東家”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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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公司的貨車司機,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註冊成個體工商戶,一旦出事故由誰來擔責?律師表示,快遞公司這種行為是掩蓋其作為用人單位的實質用工身份,以此規避責任、減輕成本。對此,律師建議,應在社保、商業保險層面探索解決之道,給勞動者更大保障。
10月9日,某快遞公司的貨車在高速公路上起火。兩名司機在下車滅火的過程中被來車撞倒,雙雙不幸身亡。
事故發生後,貨車司機何某的家屬找到快遞公司,要求按照工傷賠付,卻被告知何某與快遞公司已不存在勞動關係,他與第三方外包公司簽訂的是承攬合同,司機風險自擔。
12月1日,何某的代理律師馮沁涓告訴《工人日報》記者,快遞公司否認與何某的勞動關係,其家屬還在與公司進行協商。
一場意外,讓何某家屬面臨找不到僱主擔責的困境。這樣的困境,還發生在更多快遞貨車司機身上。
貨車司機找不到僱主了
馮沁涓告訴記者,根據調取的何某社保繳納證明資料顯示,2019年1月至2021年5月,由快遞公司為其購買五險;自2021年6月起,公司讓何某自行購買養老保險。
事故中的另一名死者羅某,是何某另行雇傭的司機,也在該快遞公司工作了四五年,由公司購買五險至去年斷繳。
快遞公司提供給馮沁涓一份今年10月1日簽署的《服務承攬合同》。記者在這份合同中看到,甲方為福建廈門一家企業服務有限公司,乙方為以何某名字命名的廈門某貨物道路運輸服務部。據馮沁涓了解,廈門的這家企業服務有限公司為該快遞公司提供業務外包服務。
該承攬合同約定,所需駕駛員的聘請、雇傭及日常管理由乙方負責。乙方的人身、財産安全及相應的責任後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擔。合同還特別提到,甲乙雙方是平等主體間的承攬合作關係,不存在勞務、勞動關係。
所謂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人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
“這份承攬合同實際上掩蓋了何某與快遞公司的勞動關係。”馮沁涓説。
馮沁涓調取證據發現,何某與羅某共同為快遞公司的貨運司機,在工作期間,他們穿著公司的工作服,接受公司管理和調度,駕駛公司的貨運汽車,使用公司提供的勞動工具。何某向公司提供勞動換取酬勞,每月工資構成為“底薪加提成”。而且,出事車輛也並非所謂的“承攬車輛”,而是快遞公司調派的其他車輛,車的分配權在公司。
“這樣來看,何某和羅某與快遞公司符合勞動關係特徵,二人之間也並不存在雇傭關係,羅某並非何某的僱員。”馮沁涓説,“兩人在工作期間死亡,如被認定為勞動關係,則應獲得工傷賠償。”
怎麼就成個體工商戶了
記者注意到,上述《服務承攬合同》中約定,乙方同意委託及授權甲方代理乙方以其名義辦理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手續。
幹著“老東家”的活兒,卻不再是“老東家”的人,有此經歷的不止何某。馮沁涓了解到,在快遞運輸行業,貨車司機與第三方公司簽訂承攬協議、自己再作為僱主另雇一名貨車司機的現象非常普遍。
記者在企查查平臺檢索發現,僅在10月21日當天通過廈門的上述外包公司註冊的個體工商戶就達80家,均顯示為以個人名字命名的XX貨物道路運輸服務部,經營範圍為“總品質4.5噸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道路貨物運輸”。
河南鄭州的貨車司機趙師傅也是偶然才得知,自己被註冊成了個體工商戶。
趙師傅2016年入職某快遞公司,和公司簽訂的是一份《代駕服務協議》。他又單雇了一名司機,兩人簽訂了由快遞公司提供的名為《主副駕協議》的格式合同。車輛由公司提供,趙師傅交了5萬元押金。
平時兩名司機輪流駕駛,跑往返2280公里的運輸線。每次公司將兩人的工資統一結算給趙師傅,趙師傅再支付給所雇司機相應部分,並對其承擔責任。“不出事兒還行,但就怕出事兒。”趙師傅坦言。
2020年,趙師傅因為線路問題決定把車退回公司不幹了。公司的人這才告訴他,他需要登出自己在上海的一家“個人獨資公司”。
“我人在鄭州,怎麼在上海就有‘公司’了?”趙師傅感到不解,也不記得簽過什麼協議。他告訴記者,自己身邊的貨車司機基本上都是相同的情況。
“貨車司機聽從公司的安排,通過電子合同模式簽署所謂的業務合作合同,很多司機不了解合同內容,也不會仔細研究。”馮沁涓説,“勞動者可能拿到手的錢差不多,但要承擔所有運輸責任,還要對另一個人承擔僱主責任,這種合同對勞動者來説不公平。”
實質就是“去勞動關係化”
“企業這麼做實質就是‘去勞動關係化’,以達到規避責任、減輕成本的目的。”北京福茂律師事務所律師時福茂指出。
時福茂表示,快遞公司讓勞動者註冊“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再與本單位或者合作單位簽訂承攬協議,以掩蓋其作為用人單位的實質用工身份。一旦發生責任糾紛,從表面上看快遞公司就能撇清關係。對貨車司機而言,則無法受到勞動合同法的保護。
“如果進一步剖析,快遞公司的責任是撇不清的。”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姚均昌律師説,“是否認定勞動關係,關鍵不在於雙方簽訂的是什麼合同,而在於勞動者是否接受公司管理和約束,從屬關係是否足夠緊密,是否滿足認定勞動關係的實質性要素。”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佈的2020年勞動爭議十大典型案例中,就包括一起涉平臺工商戶註冊確認勞動關係案。該案中,勞動者在公司引導下完成了個體工商戶的註冊申請,並簽訂了《承攬服務協議》,後來在工作中受傷引發勞動爭議。法院審理認為,勞動者一直在涉案公司從事公司安排的貨物裝卸工作,認定雙方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係。
隨著新型用工模式逐漸涌現,不少快遞小哥、外賣小哥被註冊為個體工商戶引發關注。“被”個體戶,導致“小哥”們在法律層面失去勞動者身份,雙方由雇傭關係變為合作關係。
在姚均昌看來,一些用人單位把靈活用工“玩壞了”,“套上各種‘靈活用工’‘新業態’的外衣,以掩蓋勞動關係”。
令馮沁涓擔憂的是,快遞運輸業發生交通事故的風險較高,貨車司機如果不是“勞動者”,在工作期間發生交通事故時,將很難認定工傷從而拿到工傷賠償。“應當考慮在社保層面、商業保險層面探索出制度保障道路,給勞動者更大保障。”馮沁涓説。記者 盧越
來源:工人日報 責任編輯:鄒鈺坤
(原標題:幹著“老東家”的活兒,卻不再是“老東家”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