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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魚目混珠的“鑽級酒店”套牢監管“緊箍”

通過OTA平臺(線上旅遊平臺)預訂酒店,已成為很多人的首選,但在OTA平臺選的星級酒店可能有貓膩。一些OTA平臺將非五星級酒店,標上“五鑽酒店”“金鑽酒店”等字眼,給人以高品質的感覺,以此吸引消費者預訂。然而,一些消費者預訂了所謂的“五鑽酒店”之後,卻很失望。(9月19日《工人日報》)

隨著網際網路的廣泛普及,網上預訂酒店已成為不少消費者的首選。不過,在商業賽道日漸擁擠、市場競爭更加激烈的現實語境下,一些酒店經營者為了吸引更多消費者入住,遂在行銷宣傳方面動起了玩文字遊戲的歪念,將本不具有星級稱號的酒店冠上“星(鑽)”字眼,讓消費者認為鑽級酒店等同於星級酒店。如此魚目混珠,不僅誤導了消費者,讓消費者權益受損,也擾亂了市場秩序,危害不容小覷。

眾所週知,星級酒店是由國家(省級)旅遊局評定的、能夠以夜為時間單位向遊客提供配有餐飲及相關服務的住宿設施。根據我國《星級酒店評定標準》,酒店按等級標準以星級劃分,共5個星級標準。其中,五星級、四星級、三星級以下酒店分別由全國旅遊星級飯店評定委員會、省旅遊星級飯店評定委員會、市級旅遊星級飯店評定委員會負責評定。迄今為止,國家尚未出臺鑽級酒店評定標準,鑽級酒店只是酒店行業的一個內部評定標準。部分酒店經營者故意混淆視聽,以拉郎配的方式硬將自家酒店包裝為星級酒店,已涉嫌多重違法。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酒店經營者把行業內部評定的鑽級酒店混標為星級酒店,已直接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同時,《廣告法》第四條明確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酒店經營者以玩文字遊戲的方式,讓消費者誤認為自家酒店雖然只是鑽級酒店卻等同於星級酒店,無疑已構成虛假行銷宣傳。

不僅如此,《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品質、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酒店經營者將自家酒店虛標為星級酒店的行銷行為,必然會對其他合規經營的同行産生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已構成不正當競爭,不能由其肆意妄為。

部分酒店經營者為搶佔市場賽道,故意魚目混珠地將行業內部評定的鑽級酒店標榜為星級酒店,既折射了其為了利益最大化罔顧法律的心理,也反映了市場監管未完全到位的尷尬。因此,若要狠剎酒店經營者的虛假行銷宣傳行為,監管部門還應摒棄“不告不理”的被動式執法,主動出擊,用好用活現有的法律規範,對酒店經營者虛假宣傳的行為堅持露頭即打,該罰款的依法頂格罰款,該吊銷營業執照的堅決吊銷。用依法監管給其套牢法律責任的“緊箍”,倒逼其主動向消費者明示鑽級酒店與星級酒店的區別,讓自身的行銷宣傳行為循法而行。

市場經濟,大浪淘沙。酒店經營者必須充分認識到,儘管強化行銷宣傳是做大市場份額的必選題,但無視法律紅線的虛假行銷宣傳始終是“一錘子買賣”。在法治更加健全、市場秩序更加規範的今天,酒店經營者只有與法相向而行,自覺摒棄虛假行銷宣傳,專注于服務品質的改善,才能真正贏得消費者、贏得未來。

來源:北京青年報  責任編輯:姬雯

(原標題:給魚目混珠的“鑽級酒店”套牢監管“緊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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