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挖出的“寶貝”,歸誰所有?
核心提示 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應當依法返還權利人。
自家地底下挖出的“寶貝”得上交?憑什麼?
近日,浙江某縣一小區在施工時挖出數萬枚古錢幣,附近居民聽到消息後紛紛拿著籃子等工具撿拾,隨後當地相關部門發佈《關於收繳文物的通告》,公告群眾限時主動上繳古錢幣,否則將依法追究責任。此事引發網友熱議。有人問:若挖出古錢幣的地方是我家舊時祖宅,我家祖上是開錢莊的,那古錢幣還需要上繳國家嗎?
其實,近些年來,隨著各地基礎設施建設如火如荼,在施工過程中挖出古代墓穴、文物的新聞頻現報端。而在西安,更是流傳著“一鋤頭下去就是文物”的説法。那麼,如果從地下挖出“寶貝”,到底歸誰所有呢?
【典型案例】
汪先生祖宅拆遷過程中,施工人員在其祖宅範圍內發現大量古錢幣。隨後當地博物館介入挖掘,並將清理出的13袋古錢幣以國家出土文物為由收為館藏。汪先生表示自己在拆遷前已經向拆遷辦、居委會等有關部門反映過其祖父曾經經營槽坊並在宅基地下埋藏錢幣的事實,要求博物館返還收走的古錢幣。遭到博物館拒絕後,汪先生及其家族內的6人訴至法院,稱博物館將其祖宅範圍內發掘的埋藏物收歸國有,侵犯了其所有權,要求法院判令博物館返還涉案的13袋古錢幣。
法院審理認為,基於古錢幣埋藏位置、汪先生祖父曾經營槽坊和汪先生在拆遷前向相關部門反映古錢幣情況的事實,認定涉案古錢幣由汪先生祖父所埋,屬於有主的文物,汪先生及其家族中6人可依法繼承併合法佔有涉案古錢幣。
【律師説法】
北京市偉博(西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葛偉超
葛偉超認為,地下挖出的文物是否上交國家,不應一概而論,而要看文物的物權歸屬。
“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三條明確規定,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文物,屬於國家所有。此外,文物保護法第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但是,我國法律並未完全禁止公民對文物享有所有權。文物保護法第六條規定,屬於集體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紀念建築物、古建築和祖傳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權受法律保護。所以,具體情況得具體分析。”葛偉超説。
文物是歷史遺留下來的,在文化發展史上有價值的東西,如建築碑刻、工具、生活器皿和各種藝術品等,若文物被埋在地下,在法律上就屬於埋藏物。葛偉超分析,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九條規定,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參照適用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而對於遺失物的物權歸屬和所有權取得,民法典在第三百一十四條、第三百一十五條、第三百一十八條中作了明確規定,指出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佈招領公告;遺失物自發佈招領公告之日起一年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上述案例中,汪先生等人欲主張證明涉案的古錢幣屬於自己祖上遺留,而自己通過繼受的方式取得物權變動的效果,對古錢幣享有所有權,就需要拿出相應的證據,證明己方屬於法律規定的權利人,享有所有權,否則其對古錢幣的權利就得不到支援。”葛偉超分析,此類案件的核心就是舉證,但往往由於年代久遠,當事人證明難度頗大。安徽曾有一位當事人在其舊宅庭院挖樹時挖出一壇銀圓,文管所得知後將銀圓收回。雖然當事人聲稱該舊宅係其祖宅,銀圓係祖輩埋下,但由於並未拿出有效證據進行證明,其相關權利主張未得到支援。因此,並不是所有從地下挖出的“寶貝”都應上交國家,但無法找到“寶貝”確切主人的,應當交由國家保管。
總之,我國民法典在與其他部門法保持協調統一的基礎上,對發現埋藏物等情形作出了合理且具有可操作性的規定,既有效平衡國家利益與個人利益關係,也對公民合法權益進行充分保障。對公眾來説,如果發現埋藏或隱藏于自己祖宅等領域,且能夠證明屬於祖産的埋藏物,在無法律明文規定禁止個人擁有的情況下,可以主張埋藏物屬於自己的私人財産;而對於不屬於自己也無法確定所有權歸屬的文物等埋藏物,不得私自佔有隱匿,應適用民法典關於拾得遺失物、發現埋藏物的規定,及時送交公安等部門依法處理。記者 陶玉瓊
來源:陜西日報 責任編輯:鄒鈺坤
(原標題:地下挖出的“寶貝”,歸誰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