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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買房”真的靠譜嗎?

現實中,有人為規避限購政策等原因而選擇借他人名義購買房屋,但“借名買房”真的靠譜嗎?近日,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這樣的案件。

原告陳某和第三人舒某甲曾繫戀人關係,被告舒某乙係舒某甲的姐姐。2006年6月,被告舒某乙與某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了一套位於未央區某小區的房屋。房屋交付後,由原告陳某和第三人舒某甲居住使用至2012年,後兩人産生矛盾分手,原告陳某以“借名買房”為由訴至未央區法院,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歸其所有,由被告舒某乙配合其辦理過戶手續。

庭審中,原告陳某稱,自己為避免離婚時財産分割問題,便借用被告名義購買了房屋,全額支付了購房款,並進行了裝修,其才是房屋的實際所有人。但被告舒某乙否認存在“借名買房”關係,稱雙方之間係租賃關係,原告多次向其轉賬係繳納房租。第三人亦否認存在“借名買房”關係。

未央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舒某乙為涉案房屋的登記所有權人,房屋首付款及後續按揭款項繳納票據均顯示交款人為被告。原告陳某主張與被告之間存在“借名買房”關係,但未提交證據證明雙方之間曾達成“借名買房”協議,也無法證明其全額支付了購房款。原告提交的小區物業公司向其發送的催繳物業費短信及購買日用品訂單,僅能證明曾經使用過該房屋,但不能證明其為房屋的實際所有人。

最終,因原告證據不足,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訴,西安市中院維持原判。

【法官釋法】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辦案法官表示,司法實踐中,當事人主張存在“借名買房”的事實,應當提供足以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借名買房”關係的證據,如書面的“借名買房”協議、口頭的“借名買房”約定、購房款支付憑證、房屋佔有使用證據等,並能合理説明“借名買房”的原因、動機、過程,僅僅提供對房屋佔有使用的“孤證”,不能證明存在“借名買房”關係。

法官提醒,“借名買房”風險較多,必須合法、合規進行,並簽訂書面“借名買房”協議,保存好購房款票據等相關憑證,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糾紛,造成“房財兩空”。

記者劉曉雲 通訊員文建廣

來源:西安晚報  責任編輯:鄒鈺坤

(原標題:“借名買房”真的靠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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