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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亂停車,物業鎖車致損誰擔責?

核心提示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如今,隨著人們生活水準的提高,規劃車位、車庫已經成為住宅小區的標配。但是,由於小區車位規劃不足和私家車數量快速增加等原因,“停車難”問題日益凸顯,不少小區內不文明停車行為時有發生,由此也引發了業主與物業之間的各種矛盾。特別是一些常住人口較多的小區,因車輛停放問題引發的法律糾紛不在少數,業主與物業對簿公堂的情形也很常見。

小區是所有業主共同的家園,業主在其中享有廣泛的權利,也受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定的約束。物業作為小區管理者,承擔著保障服務業主生活、維護小區秩序的責任。因此,面對個別業主無視公共利益“任性”停車的行為,物業基於保障公共利益的需求應當積極履行管理職責。

那麼,如果物業管理人員對在小區內未按規定停放的車輛進行鎖扣,造成車輛受損,應由誰來承擔責任呢?

【典型案例】

2021年11月,城固縣某物業公司對小區業主孫某停放在小區內道路上的車輛左前輪進行了鎖扣。孫某于次日早晨啟動車輛時,因鎖具卡于車輪內,導致車輛左前輪上方內襯受損。後孫某到4S店對車輛進行維修,並將小區物業公司訴至城固縣人民法院,要求其賠償相關損失1365元。

法院審理認定,物業公司在對孫某車輛左前輪採取鎖車措施後,並未電話告知孫某,也未採取張貼提示等方式通知孫某,未盡到對孫某車輛鎖車後的提醒義務。因此,物業公司因不當管理行為對孫某車輛損失的發生,存在較大過錯,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至於孫某,其多次違反物業管理規定在小區道路上停放車輛,經物業公司多次提醒後仍不改正,且孫某作為受專業培訓考取駕駛證的司機,應知道在行車前繞車輛一週進行查看的常識,對其車輛受損亦具有一定過錯,應承擔次要責任。據此,法院最終判決由物業公司承擔70%的賠償責任,其餘損失由孫某自行承擔。

【法官説法】

城固縣人民法院博望法庭庭長 黃寶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黃寶義表示,民法典對因過錯導致的侵權責任作出了規定,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在此前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的基礎上作了修改,增加了對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後果的這一要素,明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如此規定,讓司法實踐中對責任主體責任的認定更有依據、更準確。同時,該條第二款指出,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樣的規定,最大程度保護了被侵權人的權益,法律給行為人分配了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舉證責任,可以倒逼行為人在行使自己權利、履行自己義務時,盡可能依法科學地規範相關行為。

“需要注意的是,物業服務企業在進行物業服務管理時,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但在履行管理時不得採取有可能損害業主權益的管理方式,否則其管理行為會對業主構成侵權,將承擔相應責任。”黃寶義説,《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産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該條例第四十六條指出,物業服務企業保安人員在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告秩序時,應當履行職責,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據此,上述案例中,物業服務公司的管理人員在履行管理義務時,因採取了不當鎖車管理行為,且未向業主盡到提醒告知義務,從而導致業主孫某車輛受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基於業主孫某多次違規停放車輛,且開車前亦未查看車輛四週情況,存在一定過錯,所以部分責任由孫某自己承擔。

黃寶義提示,承擔賠償只是一種事後損失救濟渠道,物業服務企業應提高自身法治意識,運用科學、合法的管理手段有效管理好小區的秩序,提供好小區物業服務;業主亦應自覺配合物業服務企業合理合法的管理,相互理解支援,共同創建良好和諧的小區生活居住環境。另外,如果發生類似的違約或侵權行為時,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應及時固定證據,保存相關事實材料,進行協商處理,或向相關政府部門尋求幫助,當然也可通過訴訟方式維護自己合法權益,而不能私自採取過激甚至違法方式處理,以免盲目行事致使自己由受害人變為侵權人,也避免將小矛盾擴展成大麻煩。記者 陶玉瓊 通訊員 劉純博

來源:陜西日報  責任編輯:鄒鈺坤

(原標題:業主亂停車,物業鎖車致損誰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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