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簽字”不擔責,讓好人無後顧之憂
村民郭某在伐樹過程中被樹木砸傷,傷情嚴重,需簽字立即實施手術,在無法聯繫到家人的情況下,村委會主任杜某出於好意,在手術治療知情同意書上簽字。治療結束後,郭某遺留偏癱殘疾。郭某以杜某沒有經過郭某及家人同意在手術單上簽字起訴,要求杜某承擔賠償責任共計10萬元。夏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郭某的訴訟請求。郭某不服,提起上訴,商丘中院審理後維持原判。
據報道,郭某在起訴杜某之前,曾以醫療過錯為由起訴醫院得到了法院認定,醫院也因此承擔了一定賠償責任。郭某由此便認為村主任杜某民未經同意在手術單上簽字,對於醫療事故的發生及損失的擴大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為由進行索賠,而法院嚴格依照法律,否定“弱者”訴求,駁回其訴訟請求的裁判,既闡釋了緊急救治不擔責這一法律常識,也讓敢於救助他人的好人沒有後顧之憂。
郭某要求杜某賠償的做法看似很合理,因為沒有杜某的簽字便不會有醫院的治療,同時也不會有診療過錯。不過,郭某的做法不僅會讓仗義者心涼,也在一定程度上曲解或誤讀了法律。根據《民法典》,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也就是説,人們在緊急情況下救助他人,即便給受助人造成損害,也無需承擔民事責任,除非救助人存在重大過錯。該規則完全契合社會常識和人之常情,特別是在看到他人面臨危難之時,能夠出手相助已經需要鼓足勇氣,甚至面臨著極大危險,本就不該過於苛責。如果非要救助人承擔責任的話,那麼這對見義勇為者並不公平,甚至會出現救人之前先讓受助人簽訂免責聲明的荒唐場景。
那麼,村主任在郭某受重傷又聯繫不上家人的危急情況下,敢於簽字同意搶救已經是仗義之舉,再讓其對郭某的損害承擔責任顯然極不合理。根據《民法典》,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説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説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説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説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否則,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可見,《民法典》明確賦予緊急情況下醫護人員對患者的緊急救治權,無需患者或家屬簽字即可搶救。這也就是説村主任杜某的簽字與郭某的損害後果之間沒有因果關係。因為醫院在緊急情況下經負責人簽字後也可直接實施搶救,杜某的簽字只是免除了繁瑣的中間環節。相反,要是沒有杜某的簽字,還會耽擱對郭某的搶救時間,郭某極有可能受到更大損害。
無論從哪個角度出發,都不能讓緊急情況下簽字的救助人承擔責任。法院摒棄“誰説誰有理”的思維定式,堅持向“弱勢但無理”的訴求説不,既保護堂堂正正的善行義舉免遭訛詐,也傳遞了是非觀、善惡觀和正義觀。讓更多人知道緊急救助無需擔責這一法律規定和裁判規則,進而激發更多人的救人熱情,讓救助他人的傳統美德得以發揚傳承。(史洪舉)
來源:北京青年報 責任編輯:石進玉
(原標題:“緊急簽字”不擔責,讓好人無後顧之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