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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因疫情無法出外勤被企業拒付工資 法院判定公司違法

因疫情被封控在家,企業以外勤員工未開展實際工作為由,不支付勞動報酬。法院二審判定,張某菊與新疆金城某財務公司存在勞動關係,該公司支付張某菊經濟賠償金5000元、帶薪休年假工資3654.4元,以及累計拖欠的工資共3500元。

2019年2月18日,張某菊到新疆金城某財務公司任職,從事會計崗位,2021年5月31日離職。在張某菊任職期間,該公司總經理趙某通過微信的形式給張某菊支付工資和提成。由於公司未支付張某菊2020年2月、4月、5月的工資,張某菊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解除雙方勞動關係,並要求相應的賠償。

新疆金城某財務公司表示,公司並未和張某菊簽訂勞動合同,雙方存在勞務關係,並非勞動關係;張某菊所説的拖欠工資,是由於疫情原因,主要負責外勤的張某菊並未開展實際工作,因此不應支付其報酬。

該案訴至博樂市人民法院後,法院審理認為,從張某菊提供的微信轉賬記錄、聊天記錄等內容,證實張某菊與該公司存在勞動關係。

法院還認為,張某菊所提出的“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訴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規定,仲裁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案件中,張某菊于2019年2月入職金誠某財務諮詢公司,其主張兩倍工資應從2019年3月起計算仲裁時效,仲裁時效為一年,張某菊應該在2020年3月前申請仲裁,她在2021年11月提起仲裁申請,已過仲裁時效,因此無法獲得補償。

新疆金城某財務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新疆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新疆金誠某財務公司與張某菊之間具備勞動關係的法律特徵。根據人社部發佈的《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第2條:“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停工停産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之規定,2020年2月為第一個疫情期間工資支付週期,新疆金誠某財務公司應按照張某菊基礎工資標準2000元支付工資。(記者吳鐸思 通訊員馬安妮)

來源:工人日報  責任編輯:石進玉

(原標題:員工因疫情無法出外勤被企業拒付工資 法院判定公司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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