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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停”女職工延長産假 一單位被判賠償

用人單位以女職工在延長産假期間曠工為由解除勞動關係,女職工主張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保護其延長産假權益。這是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新近發佈的2021年度勞動人事爭議十大典型案例之一。

2020年2月,一家機械公司女職工繆某因生育向公司申請98天的産假,機械公司同意。之後,繆某又依據江蘇省有關延長産假的規定申請30天的延長産假,機械公司未同意。2020年6月5日,機械公司通知繆某返崗。因繆某未返崗,該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以曠工違紀為由決定解除勞動合同。繆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仲裁裁決後,該機械公司不服,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根據《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繆某應享受128天産假,機械公司通知繆某返崗和解除勞動關係時,繆某仍處於法定延長産假期內。機械公司以繆某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規定,故判決機械公司支付繆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江蘇省總工會法律工作部副部長董彬就此案點評認為,我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産假,其中産前可以休假15天。《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産假的基礎上,延長産假不少於30天,假期視為出勤,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本案中,繆某在休完國家規定的98天産假後,有權向某機械公司提出再休30天的延長産假。該機械公司對繆某合法享有的延長産假申請未予批准,違反了法律規定。該公司在延長産假期間內以繆某曠工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解除,應當向繆某支付賠償金。

按照《江蘇省關於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實施方案》(蘇發〔2022〕8號)規定,從2022年2月10日起,江蘇省符合政策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産假的基礎上,延長産假60天,達到158天,新規定對保障女職工權益又更進一步。專家指出,本案提醒用人單位應當切實保障女職工産假等特殊權益,推動三孩生育政策落地,實現適度生育水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記者王偉)

來源:工人日報  責任編輯:石進玉

(原標題:“叫停”女職工延長産假 一單位被判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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