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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敲詐的“職業打假”撞到了法律槍口上

據報道,廣東一名“職業打假人”蒙某在網上花費19.9元購買了一包“土茯苓幹片”,隨後以貨品沒有農産品標簽為由向商家索賠1000元。警方調查發現,蒙某專挑簡易包裝的初加工農産品下單,在收到快遞後,就以“沒有合格標簽”“實品與廣告效果圖不符”“發貨超時”等理由,給商家差評或進行投訴舉報,對商家敲詐勒索。(澎湃新聞5月11日)

很多人看到新聞,産生的第一個念頭便是,難道是“職業打假”被禁了?其實並不是這樣,合法合規的“職業打假”,並不在法律打擊範圍之列。儘管最高法曾提出“逐步限制職業打假人的牟利性行為”,但至少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看,並未禁止上述領域以牟利為目的的“知假買假”。

最高法《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也作出明確規定,“因食品、藥品品質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産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産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品質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由此不難看出,職業打假人還有一定的“操作空間”。

當然,法律不禁止,並不等於職業打假可以隨心所欲,甚至突破“紅線”。根據2021年12月最高法出臺的《“知假買假”行為性質認定類案裁判規則匯總》,明確規定了“知假買假”的法律邊界:索取的賠償數額超過了法律規定的合法權益範圍或合理範圍,或者索賠多次且數額較大的,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且在索賠過程中使用欺詐、脅迫等手段的,構成敲詐勒索罪。

從目前的一些情況看,一些所謂“職業打假人”之所以撞到了法律“槍口”上,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沒有依據“碰瓷”,也就是“瞎打”,利用經營者害怕麻煩的心理,要求對方支付金錢;二是沒有事實“栽贓”,也就是“假打”,類似調包食品、投放異物等手段,向商家大額索賠,都是比較典型的案例。這些行為都有敲詐勒索之嫌,不是真正的依法“打假”。

回到這起案件上。關鍵是查清事實,有關商品上究竟有沒有標簽。如果確如店家所説,商品原來是有標簽的,但“職業打假人”卻以商品無標簽為由,要求對方給付大量金錢,就涉嫌敲詐勒索違法,警方對蒙某採取相關措施予以偵辦,也就並無不妥。

翻看報道,蒙某並不是第一個撞到槍口上的“職業打假人”。之前,媒體也報道過“成都打假第一人”黃某栽了的消息。黃某發現當地醫療類廣告存在誇大療效,隨即指使他人以舉報電視臺相威脅,向其索要錢財,最後因為涉嫌敲詐勒索案,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對於這些“職業打假人”,眼中可能只看到了“法律可為我用”,卻沒有看到,“打假首先要依法而為”。

職業打假人並非消費者,但打假行為確實能惠及消費者,而這也是該職業尚存的原因所在。從名盛一時,到逐漸受到規制,職業打假人的行為越來越受到法律約束。如果踐踏法律肆意謀取利益,難免付出昂貴代價。劉婷婷

來源:中國青年報  責任編輯:石進玉

(原標題:涉嫌敲詐的“職業打假”撞到了法律槍口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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