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凈化器可殺新冠病毒?廣告吹牛就該被懲處

據江蘇電視臺報道,江蘇南京一家公司多次在其微信公眾號上發佈廣告,宣稱其銷售的空氣凈化器可殺滅新冠病毒。執法人員發現,該司提供不出合法有效的證明材料,違反了廣告法。當地市場監管局責令該公司停止發佈虛假廣告、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並對其罰款10萬元。

在疫情防控形勢依然嚴峻,甚至一些城市不得不採取靜態管理的背景下,任何有助預防、抑制新冠肺炎疫情的産品和方法都可能引發公眾高度關注,甚至引發搶購熱潮。在此情況下,不乏有商家産生發“防疫財”的想法,打起預防或治療新冠肺炎、殺滅新冠病毒的“擦邊球”,誤導消費者。對此,監管部門就得及時查處並嚴肅處理,展現對“碰瓷”疫情防控大局的零容忍態度,同時“殺一儆百”,震懾更多試圖謀取不義之財、間接擾亂防疫秩序的商家。

新冠病毒不斷變異,各地感染者不時出現,疫情傳播速度依然較快,抗疫的道路依然艱難。但必須明確的是,某種藥物或者産品是否對消滅新冠病毒具有作用,要由專業人士根據臨床結果或大量實驗做出判定。若沒有權威證據、沒有經有關部門備案,誰也不能擅自發佈預防或抑制新冠病毒的産品廣告。這既是對自身産品、商譽負責,更是對疫情防控、社會秩序、公眾健康負責。

根據廣告法和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藥品或醫療器械廣告必須真實合法,不得含有任何虛假、誇大、誤導性內容,不得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商品的性能、功能等資訊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屬於虛假廣告。

由此可見,隨意打出“可高效殺滅新冠病毒”等廣告,已然違反了上述規定,具備了“虛假廣告”的特徵。不管是抖機靈還是蹭流量,商家用預防新冠病毒的旗號給産品貼金,是一種極其惡劣的行為。

根據廣告法等規定,發佈虛假廣告的,最高可處200萬元罰款,可以吊銷其營業執照,撤銷廣告審查批准文件。涉事商家還應對受到欺騙的消費者承擔退一賠三等責任。

強行“加戲”,蹭疫情流量,這種發不義之財的行為,必須被遏制、被嚴懲。(史洪舉)

來源:工人日報  責任編輯:鄒鈺坤

(原標題:凈化器可殺新冠病毒?廣告吹牛就該被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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