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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報騙保最高可獲十萬元獎勵

近日,廣東省醫療保障局、省財政廳發佈《關於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明確舉報人可按被騙取基金金額的百分比獲得獎勵,最高獎勵額度不超過10萬元。

《實施細則》明確的欺詐騙保行為主體包括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定點醫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個人3類。

《實施細則》將欺詐騙保行為分為5大類,如為不屬於醫保範圍的人員辦理醫保待遇手續的;通過偽造、隱匿、銷毀醫學文書、醫學證明等有關資料或虛構醫藥服務項目等方式,騙取醫保基金支出的;誘導、協助他人冒名或虛假就醫、購藥,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串通他人虛開費用單據的;虛構醫藥服務項目的;將本人醫保憑證交由他人冒名使用的;重復享受醫保待遇的;使用他人醫療保障憑證冒名就醫、購藥等行為。

《實施細則》規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按舉報線索中查實欺詐騙保金額的一定比例,對符合條件的舉報人予以獎勵,每起案件最高獎勵額度不超過10萬元。依舉報內容與違法違規行為查證結果、舉報人協助查處工作情況,將獎勵分為3個等級。

舉報需滿足3個條件,一是舉報人應有明確的被舉報對象和具體的違法事實或違法犯罪線索。二是舉報的內容事先未被各級醫療保障部門發現或掌握。三是舉報情況經查證屬實,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或因舉報避免醫療保障基金損失。

《實施細則》規定,舉報人可通過官方網站、電話、APP等方式,向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定點醫藥機構所在地、上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實名或匿名舉報。記者葉小鐘

來源:工人日報  責任編輯:鄒鈺坤

(原標題:舉報騙保最高可獲十萬元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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