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輿情案例

避開簽約公司另開直播 網路主播違約被判賠償10萬元

近期,西安市雁塔區法院昆明路法庭審理了一起直播藝人經紀合約糾紛案件,網路主播羅某某因違反其與經紀公司的合約被判賠償10萬元。

網路直播是近幾年出現的新興行業,2019年,剛滿十八周歲的女大學生羅某某在校期間便加入了網路直播的隊伍。

2019年5月,羅某某與西安某網路傳媒公司簽訂獨家藝人經紀合同,約定該網路傳媒公司獨家代理羅某某在各類視頻直播平臺的主播演出及所有電影、電視、廣告等與直播演藝有關的商業活動,以及其他一切可能會對甲乙雙方的權益和收益産生影響的商業活動、公益活動等,凡涉及任何上述活動,均需告知並經公司代理,未經公司書面同意,羅某某不得與任何第三方進行合作。

合同簽訂後,在公司的安排下,羅某某在幾家直播平臺上進行了為期一年的直播後,約定合同順延。在第二年的直播期間,羅某某多次向公司提出自己身體不適,公司便安排其進行休息。但與此同時,公司發現羅某某私自在非公司安排的其他直播平臺上進行直播,後經多次交涉,雙方無法達成一致,公司便以違約為由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獨家藝人經紀合同,並要求賠償各項損失250000元。

雁塔區法院經審理認為,羅某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與經紀公司簽訂獨家藝人經紀合同,其理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合同義務。合同履行期間,羅某某未經公司許可,私自與第三方合作進行直播的行為,違反了合同約定的禁止事項,違約行為明顯,達到了雙方約定的解除條件,據此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獨家藝人經紀合同,並判決羅某某賠償公司各項損失共計10萬元。判決作出後,羅某某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經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維持了原審判決。判決生效後,羅某某主動履行了判決義務。 記者 劉曉雲

來源:西安晚報  責任編輯:石進玉

(原標題:避開簽約公司另開直播 網路主播違約被判賠償10萬元)

返回首頁
相關新聞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