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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産品缺陷造成損害,誰來賠償?

核心提示 因産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産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您是否有過這樣的經歷:買到有問題的産品造成損害後,不知道如何維權?商家廠家互相推諉,不知道找誰擔責?起訴到法院,不知道該告誰?

現實生活中,産品侵權糾紛很常見。對此,民法典聚焦社會問題,回應民生關切,對産品侵權責任進行了詳細規定,為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築起保護屏障,指引大家依法理性維權,同時也警醒生産者、銷售者誠信經營。

【典型案例】

去年冬天,某高校大二學生田某通過某網路購物平臺購買了一款電熱暖手寶。今年1月的一天,田某一邊給暖手寶充電,一邊將其抱在懷中取暖,不料充電四五分鐘後,暖手寶突然發生爆炸,造成田某臉部、腹部及腿部燙傷。事發後,田某與商家交涉,要求賠償醫藥費及相關損失。商家反饋該産品的生産方為某電子有限公司,建議田某與該公司交涉賠償事宜。三方多次協商未果,田某提起訴訟。

【法官説法】

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太華路法庭副庭長 王曉娟

“民法典不僅明確設定了生産、銷售、運輸、倉儲等各個環節的安全保障義務,也為消費者指明瞭維權路徑。”王曉娟表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條規定:“因産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産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一條對生産者來説,只要産品缺陷造成損害或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不管主觀上有無過錯,都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消費者主張産品侵權責任時,無須證明生産者對産品致損具有過錯。這種對侵權人嚴格的責任設置,體現了法律的溫度。因為一般情況下,生産者在産品品質上具有絕對掌控性,其所擁有的專業知識、設備人員等資源足以保障其能發現産品是否存在品質缺陷,而消費者處於下游,通常出於對品牌或生産者的信任購買産品,並不具備專業的檢驗鑒定能力。産品侵權適用無過錯原則,受害消費者就不用證明侵權方存在過錯,只要其因産品缺陷受到損害,就可以請求賠償。這是法律對受害者的一種特殊保護,同時也可以提示並強化生産者的安全保障義務,築牢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屏障。但是,無過錯原則雖傾向於保護消費者利益,但不代表消費者作為原告主張産品責任時沒有任何舉證責任,消費者仍需就自己按規則使用産品,以及損害事實等進行舉證説明。

那麼,出現産品缺陷造成損害的情況,誰來賠?怎麼賠?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條規定:“因産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産品的生産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産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這意味著,消費者在維權時,可以任意選擇銷售者或生産者,也可同時向二者主張權利。此規定擴大了責任主體,有效避免了發生侵權後商家與廠家之間互相推諉,降低了消費者維權難度。消費者請求賠償的範圍,包括産品缺陷造成的具體損害,也包括産品本身的價值。另外,現實中,存在缺陷的産品給人帶來的可能是身體、精神上的雙重損失。比如,使用了不合格的化粧品後,當事人面貌受損,精神上焦慮緊張,患上抑鬱症等。因此,除了一般的賠償外,就某些特殊産品,消費者還可以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中“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在産品責任糾紛案中主張一定的精神損害賠償。

同時,為了保證責任承擔的公平性,民法典一方面細化了從生産、運輸到銷售各環節的責任,賦予了生産者和銷售者對實際責任人的追償權。民法典明確規定:産品缺陷由生産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産者追償;如果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産品存在缺陷的,生産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如果因運輸者、倉儲者等第三人的過錯使産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産品的生産者、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王曉娟表示,現實生活中,很多産品侵權糾紛中,除了産品存在缺陷外,消費者自身也可能對發生損害存在一定過錯,如未按照産品説明正確合理使用産品等。

上述案例中,田某有權要求商家及廠家賠償損失。如果田某的受傷是因為暖手寶存在缺陷導致,那麼生産商和銷售商就應該承擔責任。田某可以主張醫療費、誤工費,造成殘疾的可以主張殘疾賠償金等費用;如果産品品質沒有問題,是因為消費者自身使用不當導致,那麼生産商和銷售商就不必承擔責任。

産品責任無大小,輕則財産損失,重則人身傷亡。王曉娟提醒,無論是消費者還是商家,選擇産品時,一定要選擇證照齊全、品質過硬的。商家要注意自己的進貨來源,消費者也要選擇正規的門店或官方渠道進行購物。另外,大家在購買商品時,一定要留存相關證據,購物時保留好購物憑證、産品證明及外包裝等,以便在發生品質問題時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記者 陶玉瓊)

來源:陜西日報  責任編輯:石進玉

(原標題:因産品缺陷造成損害,誰來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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