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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買房 到底靠不靠譜?

以他人名義購買房屋、支付房款發生爭議後,房屋居住有保障嗎?房屋的使用權應該歸誰?日常生活中,發生上述糾紛又該如何處理?近日,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劉可法官審理的一起房屋使用權糾紛案件會給我們帶來一些啟示

兩原告(李某、于某)、兩被告(王某、高某)各為夫妻關係。涉案房屋係西安鐵路局西安東車輛段所建職工住宅房屋,李某與王某均為該車輛段職工。原告稱,被告分得其中一套房屋購房資格,但因資金困難,雙方協商一致將被告的購房資格轉讓給原告,原告遂選房、繳納首付款及月供,並居住于購買房屋。後因被告不承認該房屋屬於原告所有,稱雙方係租賃關係;原告遂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其對位於西安市新城區含元路22號物資段涉案房屋享有使用權。

案件審理的過程中,中國鐵路西安局集團有限公司西安車輛段出具情況説明顯示:西安市含元路物資段高層×號樓×層×號住房係我段2007年分配給職工王某所有。經查,該房屋首付款、辦理抵押貸款、還貸均由李某以王某的名義繳納,並由李某實際管理房屋。

涉案房屋未辦理房産證,權屬尚未明確,雙方當事人對爭議房屋均不享有所有權。該案的爭議焦點在於原告對該房屋的實際控制管理是基於被告所述的租賃關係,還是原告所述的購房資格轉讓。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2007年3月9日繳納首付款後又按月償還貸款至今,而涉案房屋2008年9月才實際交付。據王某所言,因李某害怕王某不把房子租給他,便提前給王某交了租金,將錢打到王某卡上,通過王某的卡償還貸款。這顯然不符合日常生活經驗及商業慣例,且王某未能提交雙方係租賃關係的證據。因此,對王某所述租賃一節,該院不予採信。

此外,李某以王某名義進行的交款行為,無論從時間跨度、還款時間、還是繳款數額來看,均符合按揭還貸的特徵,2007年3月20日借款合同中預留電話號碼亦在李某名下,且李某自交房至今對該房屋有實際管理。綜合該案情況,原告在繳納相應款項後應對該房屋具有使用權。

故依法判令:李某、于某對西安市新城區含元路22號物資段×棟×單元×層×號房屋享有使用權。該案宣判後,被告提起上訴,後經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之判決。

辦案法官進一步表示,該案屬於房屋使用權糾紛,對轉讓房屋購買資格後的房屋使用權爭議處理具有一定的示範意義。涉案房屋未辦理房産證,權屬尚未明確,雙方當事人對爭議房屋均不享有所有權。在此情況下,被告將購買資格轉給原告後,原告實際控制、管理涉案房屋,並以被告名義繳納首付款、辦理抵押貸款、按期還貸。根據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原告對涉案房屋享有使用權。 記者 劉曉雲 通訊員 常紫星

來源:西安晚報  責任編輯:石進玉

(原標題:借名買房 到底靠不靠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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