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合同未實際履行,仲介能否索要費用?
江蘇省啟東市一家房産仲介公司向買方岑某提供了房源和看房服務,並促成買賣雙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但岑某卻以有事急用錢,拿不出買房錢為由不買了,為此仲介將岑某訴至法院。近日,啟東市人民法院對這起仲介合同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支付仲介費、違約金、律師費合計1.3萬元。
2021年4月初,岑某有意在啟東市匯龍鎮購買一處商品房。啟東某房産仲介公司工作人員根據岑某的需求,積極向其推介合適的房源,並帶領其看房,後雙方通過微信確定了某小區一套房屋。
4月5日,賣方趙某作為甲方、買方岑某作為乙方、啟東某房産仲介公司作為丙方簽訂房屋買賣協議,成交價為189萬元。協議約定,協議簽訂之日,甲方支付成交價的1%、乙方支付成交價的1%作為丙方達成本協議而進行的工作報酬,丙方有權從房款中直接抵扣。同時約定,甲乙雙方或者單方原因導致上述房屋産權不能過戶或者買賣未能成交則由責任方承擔違約責任,丙方工作報酬按約定正常收取。如甲乙雙方任何一方發生違約,則需支付對方違約金5萬元。如丙方違約給甲乙雙方造成了經濟損失的,則丙方如數賠償。甲乙雙方未按約定支付丙方工作報酬的,則需各另付丙方違約金1萬元。
協議簽訂後,岑某一直未有音訊,房産仲介公司工作人員多次聯繫岑某及其妻子,要求其按照協議約定交納首付款及辦理銀行貸款等手續,但岑某僅回復稱“不是毀約,只是家裏有事急用錢,買房錢拿不出來了”等。此後,岑某對房産仲介公司支付仲介費的要求不予理會,並將仲介微信拉黑。仲介公司遂一紙訴狀將岑某訴至法院,請求其支付仲介費、違約金、律師費合計3.29萬元。
法庭上,岑某辯稱,案涉房屋買賣合同未成立,其不應該出仲介費,也不存在違約。仲介公司在房屋買賣協議中是丙方,律師費、訴訟費是發生在甲乙雙方之間的,不包括丙方,故其不應承擔責任。
法院審理後認為,岑某因購房所需而至啟東某房産仲介公司,該公司工作人員向岑某提供房屋資訊並陪同岑某看房了解房屋概況。在此基礎上,三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該協議係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約定了三方的權利和義務,不違反法律法規,故對三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各方應按照約定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法院認為,該協議雖因故導致房屋買賣未能實際履行,但仲介公司已向被告提供了涉案房源,並促成買賣雙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被告應按約定支付仲介費。但鋻於案涉買賣合同未實際履行,客觀上減少了仲介公司的工作量及成本支出,故酌定被告向仲介公司支付仲介費8000元。被告的行為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酌定由被告支付違約金及律師費計5000元。
綜上,法院作出上述判決。一審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潘小維 古 林)
來源:人民法院報 責任編輯:石進玉
(原標題:買房合同未實際履行,仲介能否索要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