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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未成年人沉迷網路遊戲案具有標本意義

近日,北京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總隊成功查處北京某資訊技術有限公司通過自營的遊戲平臺違規向未成年人提供網路遊戲服務案,總隊依法對該公司做出警告、罰款10萬元,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9月16日《北京青年報》)

今年7月發佈的《2020年全國未成年人網際網路使用情況研究報告》顯示,2020年我國未成年網民規模達到1.83億,未成年人的網際網路普及率為94.9%,高於全國網際網路普及率。數據顯示,未成年網民工作日平均每天上網時長在2小時以上的為11.5%,節假日平均上網時長在5小時以上的為12.2%。網路成癮障礙作為一種較為嚴重的精神心理疾病,不僅困擾未成年人和其家庭,也成為整個社會需要面對和解決的問題。

網路平臺公司從保護未成年人的角度出發,需要守住商業底線和法律紅線。網際網路營運主體進行合規審查並規範行為,屬於第一責任和首要義務,比如網路遊戲賬號實名註冊制度、嚴格控制未成年人使用網路遊戲時段時長、規範向未成年人提供付費服務、切實加強行業自律等,都應在日常營運作為中得到落實和執行。

但事實上,“防沉迷”的商業要求和道德條件往往在利益面前顯得弱不禁風,一些平臺公司要麼放任自流不設防,要麼乾脆走向前臺監守自盜。這些現象表明,既有的措施亟待進一步升級,其效果才會得到提升和鞏固。

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要求“網路遊戲服務提供者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時至次日八時向未成年人提供網路遊戲服務”。近日,國家新聞出版署下發《關於進一步嚴格管理 切實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網路遊戲的通知》,進一步明確主體責任,為防沉迷作出了更加具體的規定。

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網遊,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參與,但網路遊戲服務提供方履行好“首要之責”,無疑具有基礎性作用,也是守好築牢第一道防線的關鍵。然而,調查發現,一些平臺企業對未成年人通過借用其他未成年人的遊戲賬號、使用成年人的身份證註冊、在網上購買成年人遊戲賬號等方式規避遊戲實名認證和防沉迷系統的限制做法,採取默許和縱容的態度,在推行視頻人臉認證方面也遲遲沒有動作。

因而,應從嚴整治誘導未成年人的網路環境,針對個案問題進行主體責任追究,對部分平臺公司未能履行把控責任,不能“約談了之”“整改了事”,而應依據相應的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如此,既能規範平臺公司自身的行為,又能促進其履行好技術防控之職。

以此案為例,北京某資訊技術有限公司通過其自營的遊戲平臺,每日22時至次日8時向未成年人提供網路遊戲服務,導致防沉迷措施形同虛設。在防網路沉迷保護未成年人權利成為全社會一致行動的當下,其行為僭越了法律底線,理應給予嚴查嚴處,以起到震懾打擊之效。

該案作為中宣部在全國啟動文娛領域專項整治工作後,相關部門依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針對未成年人沉迷網路遊戲問題查處的全國文化市場“第一案”,具有標本意義。既在於其打擊了具體的違法行為,釋放了出從嚴整治和零容忍的態度,又為查辦類似案例提供了參照,為全面治理、依法治理網路環境作出了良好的示範,具有開篇破題的特殊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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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北京青年報  責任編輯:石進玉

(原標題:首例未成年人沉迷網路遊戲案具有標本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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